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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國語大學成都學院有資格授予學士學位嗎?

1.川外成都大學擁有獨立的學士學位授予權。

四川外國語大學成都學院是壹所獨立學院。根據教育部2008年頒布的《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自2008年起,獨立學院有權自行頒發學士學位。2008年以前入學的,仍由四川外國語大學本部授予學士學位。如果是2008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不用擔心拿不到學位,不受川外總部任何條件限制。成都大學決定是否授予妳學位。

2.以下是教育部的規定。妳看看第38條就明白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6號

獨立學院的設立和管理辦法

《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2月4日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周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獨立學院的設立和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與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舉辦獨立學院的活動,維護受教育者和獨立學院的合法權益,促進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獨立學院,是指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實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學校。

第三條獨立學院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

獨立學院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高等教育發展規劃。

第四條獨立學院及其舉辦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獨立學院及其舉辦者的合法權益。

獨立學院依法享有《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和扶持政策。

第六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獨立學院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獨立學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獨立學院許可證的管理;

(二)獨立學院招生簡章和廣告審查;

(三)發布獨立學院相關信息;

(四)獨立學院的年度檢查;

(五)獨立學院的表彰和獎勵;

(六)調查獨立學院的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參與設立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必須具有較高的教學管理水平和良好的辦學條件,壹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八條參與設立獨立學院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元,凈資產不低於654.38+0.2億元,資產負債率低於60%。

參與設立獨立學院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總資產不低於3億元,其中貨幣資金不低於6543.8+0.2億元。

第九條獨立學院的設置標準參照普通本科院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獨立學院應具備法人資格。

第十條普通高等學校參與獨立學院和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的設立,應當簽訂合作辦學協議。

合作辦學協議應當包括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出資數額和方式、各方權利和義務、合作期限、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壹條普通高等學校主要利用學校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參與辦學。社會組織或個人主要以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參與辦學。

國家撥款、向學生收取的學費、獨立學院的貸款、接受的捐贈財產等都不是獨立學院舉辦者的出資。

第十二條獨立學院舉辦者的出資應當依法核實,並在籌建期間轉入獨立學院名下。

本辦法實施前資產未轉移到獨立學院名下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完成轉移。

第十三條普通高等學校投入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進行評估。無形資產的評估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無形資產占辦學投資總額的比例,由合作辦學雙方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商定,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獨立學院的舉辦者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獨立學院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回辦學經費或者挪用辦學經費。

第十五條符合條件的高校壹般只能參與1獨立學院的組建。

第十六條獨立學院的設立分為籌建和正式設立兩個階段。準備期1到3年,準備期內不允許招生。設立期滿未申請正式設立的,設立自然終止。

第十七條參與設立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向擬設立獨立學院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學校設立程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申請設立獨立學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舉辦者、擬設立的獨立學院名稱、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

(2)合作辦學協議。

(三)普通高校的基本辦學條件、專業設置、學科建設、學生、專任教師和管理人員、本科教學水平評估、博士學位設置。

(四)社會組織或個人的法人登記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五)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憑證,並註明產權。包括不少於500畝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國有土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第十九條申請人申請設立獨立學院的,審批機關應當在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發給設立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完成設立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正式設立申請書;

(2)批準書的準備;

(三)設立報告;

(4)獨立學院章程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單;

(五)獨立學院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獨立學院院長、教師、會計人員的資格文件;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意見。

第二十壹條獨立學院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a)獨立學院的名稱及地址。

(二)辦學宗旨和規模;

(三)獨立學院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和財務制度;

(四)投資者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五)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

(七)獨立學院終止的原因;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條獨立學院的名稱應當冠以參評普通高等學校的名稱,不得使用普通高等學校的院系、學科名稱。

第二十三條申請正式設立獨立學院的,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辦學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依法設立的獨立學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法人登記。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第三季度受理獨立學院的設立申請並正式成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審核工作並提出申請。

審批機關在審批獨立學院時,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三章組織和活動

第二十五條獨立學院應當設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作為獨立學院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由普通高等學校、社會團體或個人的代表、獨立學院校長、教職工代表及其他參與獨立學院設立的人員組成。在理事會或董事會中,普通高等學校的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董事會或董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董事1人。董事長、董事或董事長、董事名單應報審批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獨立學院的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經三分之壹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或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董事或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七條獨立學院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者理事以及記錄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獨立學院董事會或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半數以上董事通過。但是,下列重大事項的討論,必須經董事會或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才能通過:

(壹)任免獨立學院院長;

(二)修改獨立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查預算、決算;

(五)決定獨立學院的合並和終止;

(六)獨立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獨立學院院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由參與設立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首先推薦,由理事會或董事會聘任,報審批機關批準。

獨立學院院長負責獨立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獨立學院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核準的名稱、地址和範圍組織教育教學活動。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出租或出借辦學許可證。

第三十壹條獨立學院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中國* * *產黨和中國* * *青年團的基層組織。獨立學院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獨立學院團組織要發揮團結育人的重要作用。

獨立學院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證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獨立學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穩定的第壹責任人。獨立學院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建立學校安全保衛隊伍。落實維護安全穩定的各項措施,開展校園內外治安綜合治理,維護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

參與設立獨立學院的普通高校要根據獨立學院的實際情況,采取積極措施,確保安全穩定。

第三十三條獨立學院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招生規模和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完善學籍管理制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

第三十四條獨立學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生管理隊伍。按照不低於1: 200的師生比配備輔導員,每個班級配備1班主任。

第三十五條獨立學院應當建立健全教學管理機構,加強教學管理隊伍建設。改進教學方法和手段,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第三十六條獨立學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教師聘用和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和保障教師的相關待遇。

第三十七條獨立學院應當按照批準的辦學規模充實辦學條件,達到普通本科高校基本辦學條件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獨立學院向完成學業並經考試合格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並加蓋獨立學院的名稱。

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學士學位授予資格,向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獨立學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

獨立學院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獨立學院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獨立學院使用普通高等學校的管理資源、師資、課程等教育教學資源,相關費用按照雙方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獨立學院辦學成本。

第四十壹條獨立學院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在招生簡章和廣告中載明。

第四十二條獨立學院存續期間,其所有資產由獨立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三條辦學結余在扣除獨立學院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要費用後,投資者可以獲得合理回報。

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的標準和程序,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獨立學院教育教學和教師培訓的指導。

參與設立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合作辦學協議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獨立學院的教學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完善獨立學院教學水平監控和評估體系。

第四十五條獨立學院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樣本,應及時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發布。

第四十六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獨立學院的督導和年檢,對獨立學院的質量進行監控。

第四十七條獨立學院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應當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獨立學院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八條獨立學院變更舉辦者,由舉辦者提出,經財務清算後,經獨立學院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獨立學院變更地址,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九條獨立學院變更名稱,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條獨立學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

(壹)根據獨立學院章程的規定,並經審批機關批準;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3)辦學許可證被吊銷的。

第五十壹條獨立學院終止,在學生得到妥善安置後,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處理。

獨立學院的舉辦者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挪用辦學經費,導致獨立學院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為學生後續教育提供經費。

第五十二條終止時尚未畢業的獨立學院學生,由參與高校委托。對完成學業並考核合格的學生,發給獨立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獨立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三條被終止的獨立學院,除依法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以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辦學許可證和印章,註銷註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頒發辦學許可證,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獨立學院設立後,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獨立學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1至30000元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

(壹)獨立學院資產不按期移交的;

(二)發布無證招生簡章或廣告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

(四)違反國家招生計劃,擅自招生的。

第五十七條獨立學院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獨立學院,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調整,充實辦學條件,完成相關工作。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五年內,基本達到本辦法要求的,由獨立學院提出驗收申請,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驗收。檢查驗收合格的,發給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6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有關獨立學院設置和管理的文件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