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負責人(對外稱項目實施人),是整個SEIS項目的具體負責人,也是項目領導小組成員,由SEIS項目領導小組指定(提名),並報外經貿部、OECF備案。第六條 國家信息中心貸款管理辦公室是在SEIS項目領導小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項目具體實施的管理協調機構,同時也是負責對日本OECF、國外咨詢機構和外經貿部等聯系的窗口。第七條 各部委、省市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領導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在SEIS項目工作的領導與管理體制,設立部委、省市項目領導小組,明確部委、省市項目負責人,成立部委、省市SEIS項目管理機構和系統開發、運行隊伍,明確分工與職責。各部委、省市項目單位亦應對其使用日元貸款的其他單位作相同的要求。第八條 在項目實施期間,各有關部委和省市項目單位所設機構和項目負責人及技術業務骨幹必須相對穩定。項目負責人如發生變更,應立即報告國家信息中心和主管部門。第三章 項目的實施第九條 由國家信息中心制定並經國家計委批準、日本OECF認可的《使用第三批日元貸款建設國家經濟信息系統項目利用外資方案》是指導系統建設的依據,所有使用日元貸款的單位,都必須遵照總體方案的要求,進行基本設計、詳細設計,按計劃組織實施系統的開發與建設工作,以保證整個系統建設的質量和進度。第十條 貸款辦公室負責制定《使用第三批日元貸款建設國家經濟信息系統總體方案》、設計、編程、測試、驗收等工作的規範性文本,明確各業務系統對各部委、省市項目單位的信息需求並進行信息交流、協調與技術指導。負責項目總體方案、基本設計、詳細設計和程序設計等匯總、評議與協調;組織各有關部委和省市的項目單位以基本設計書為依據,對項目測試和驗收。第十壹條 在系統設計和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各有關部委和省市項目單位必須遵循貸款辦公室制定或推薦的標準和規範。第四章 項目的管理與檢查第十二條 在本項目正式用款前,各部委、省市項目單位與國家信息中心簽定《項目執行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包括明確日元貸款額度、信息交換、還款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書由國家信息中心與各部委、省市項目單位法人代表或由其委托的項目負責人簽字,簽字後的《項目執行協議書》經公證後生效。第十三條 各部委、省市項目單位根據各自項目的實施計劃制定分年度工程進度和用款計劃,年度計劃應於前壹年11月30日前報國家信息中心。項目年度計劃(包括工程進度、資金使用、設備采購、咨詢與培訓等計劃)由國家信息中心編制並提交項目領導小組討論,經批準後執行。第十四條 各有關部委和省市項目單位在項目執行期間必須按貸款辦公室的規定填寫《SEIS項目管理統計表格》和其他根據需要制定的各類報表,及時上報項目實施進展等情況。國家信息中心貸款辦公室在綜合整理後每半年(每年的2月、8月)向OECF和國內有關部門報送項目半年進度報告書。第十五條 為保證實現項目目標,國家信息中心貸款辦公室將按照有關規定,對部委、省市項目單位貸款工作定期進行監督和檢查。各有關單位應協助檢查組的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檢查組檢查結束時,向SEIS領導小組提交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