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促進大中型水庫庫區(以下簡稱“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規範大中型水庫移民結余資金(以下簡稱“結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結余資金是指根據國務院國發〔2006〕17號文件規定,中央財政籌集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結余資金每年按照國家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扶持標準分配到各省(區、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

第三條結余資金的使用方向:

(1)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具體包括:

1,基本口糧田建設及水利設施配套建設。

2、農村飲水安全、沼氣、交通、供電、通信和廣播基礎設施建設。

3、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設施建設。

4.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

5、勞動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6.有市場前景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旅遊業、加工業和服務業的生產和發展。

7.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二)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因臨時性、突發性等不可抗力事件的應急處置補助。

(三)解決水庫移民突出問題補助,包括水庫移民搬遷補助和貧困移民補助。

(四)地方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後期扶持政策。

(五)國家級移民管理機構成立前,中央財政落實後期扶持政策專項資金。

(六)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中央撥給地方的結余資金,地方政府應當結合其他渠道的資金使用。

第五條盈余資金的分配:

(壹)地方落實大中型水庫移民扶持政策專項工作經費補助支出,每年3億元。根據《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1]303號)。

(二)中央財政落實後期扶持政策專項工作經費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量核定。具體來說,由水利部(移民局)根據全國水庫移民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年度工作安排,向財政部報送專項資金預算,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審核後,按程序撥付到水利部(移民局)。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庫區和移民安置區臨時性、突發性突發事件,每年補助3億元。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因不可抗力發生臨時性突發事件時,由相關省(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和移民管理機構向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申請,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審意見,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審核發放補助資金。

(四)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5)扣除上述(1)、(2)、(3)、(4)支出後,剩余部分:①75%用於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具體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根據各省(區、市)核定的農村轉移人口數量及其對國家統籌後期的貢獻,對各省(區、市)進行分片分配。分配公式為:某省當年=可分配上年全國x(某省上年流動人口數×65%+某省後期扶持基金×35%)。結余資金分配結余資金總額是全國上壹年的移民人數。前年後,225%的基金用於解決水庫移民的突出問題。具體由相關省(區、市)向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報送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對相關方案進行審核批復,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相關補助標準下達補助資金。

第六條結余資金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編號。1030149“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收入”;本辦法第三條第(壹)、(二)項列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82202基礎設施建設與經濟發展”中,第(三)、(四)、(五)項列在“2082299其他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支出”中。

第七條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結余資金的財務管理,按規定使用資金,並督促有關單位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資金安全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結余資金使用單位應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水利、移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第九條對違反本辦法截留、挪用結余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04年第10號)進行處罰。國務院第427號),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備案。

第十壹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企[2008]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