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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制片人黨內紀律處分條例》中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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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行蹤或者不如實報告行蹤,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2065 43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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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組織有關規定,參加自發成立的同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關於領導幹部不參加家鄉聯誼會、校友會、同誌會的通知(組通字[2002]19號)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阻撓、壓制批評、檢舉、控告,或者私自扣留、銷毀批評、檢舉、控告材料,或者故意泄露給他人的;

(二)壓制黨員的答辯、申辯、證言等。,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其他侵犯黨員權利,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批評者、檢舉人、控告人、證人等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中國市關於產方紀檢機關投訴舉報的規定》(中[1993]8號)

→中國* * *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鐘發[2004]19號)

第七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在幹部職工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錄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欺詐手段騙取職務、軍銜、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鐘發[2002]7號)

→《關於堅決防止和查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問題的通知》(中央發[2006 54 38+0]9號)

第七十五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將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程序發展黨員的有關規定,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國生產者黨章程》

→《中國* * *產黨發展黨員工作規則》(* * *中央辦公廳2014 1)。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的意見》(中辦[1999]23號)

→《關於進壹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管理的通知》(中發〔2004〕26號)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辦理赴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境(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緩刑。

→《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的意見》(中辦[1999]23號)

→《關於進壹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管理的通知》(中發〔2004〕26號)

第七十八條黨員、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的團體(組)人員,擅自脫離組織的,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與國(境)外機構和人員接觸、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黨員在外事活動中違紀和黨紀的暫行規定(1988年5月23日)

第八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獲取、持有或者實際使用體育健身卡、俱樂部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的。,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中[2065 438+03]3號)

→《關於認真整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會所不正之風”的通知》(組發[2065 438+0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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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商業企業;

(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六)違反有關規定有其他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得工資、獎金、津貼等額外待遇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鐘發[1984]27號)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黨政機關與經濟實體脫鉤規定的通知(1993號)。

→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規定(中辦[2006 54 38]10號)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擔任社會組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1998號)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退出現職、接近或達到退休年齡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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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離任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其原任職務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其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緩刑。

黨員領導幹部離任或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緩刑。

→中央紀委五次全會關於領導幹部辭職退休後行為的規定(2000年2月27日)

→關於規範中層幹部辭去公職或退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監事的通知(中發[200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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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高級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改正的,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黨政領導幹部回避暫行規定(中辦[200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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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壹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鐘發[1984]27號)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黨政機關與經濟實體脫鉤規定的通知(1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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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六個月以上,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共財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共財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性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郭關字[2009]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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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禮品,情節較輕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國務院中央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若幹規定》(鐘發[199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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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適用《中國市生產者當事人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20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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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百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置、更換、裝修、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配備使用車輛管理的規定》(中央辦公廳1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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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集資、攤派費用,增加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拘禁、收取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產,或者違反規定拖欠群眾款項的;

(四)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的事項中,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關於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國務院[2006 54 38+0]4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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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百零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壹)生產、生活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按照政策或有關規定可以解決,但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消極回應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系的;

(三)對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騙群眾,損害群眾利益的。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6 54 38+0]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 54 38+0]28號)

→關於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國務院[2006 54 38+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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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百壹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服務等活動;

(二)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等重大經營活動;

(三)幹預和插手各類行政許可審批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幹預或者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和租賃。

→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處理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規定(中發〔2004〕3號)。

→違規插手工程建設領域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令第22號,2010)

21

第壹百壹十九條黨員市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和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或者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和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輕微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公共資金分配、項目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 *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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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百二十壹條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泄露試題、考場作弊、塗改試卷、非法招生等,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