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投資
⑴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撥款
⑵自籌資金
⑶國外基本建設貸款
⑷專項基金
擴大再生產
⑴利用企業折舊基金
⑵國家更新改造措施撥款
⑶企業自籌資金
⑷國內外技術改造貸款
投資項目
第壹條:為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管理,嚴把能耗增長源頭關,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對策和措施,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條:本市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核準或備案權限內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應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壹)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建築項目;
(二)建築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築項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項目。
第四條:凡屬於節能評估範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獨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專篇。
節能專篇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概況;
(二)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條件;
(三)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
(四)項目能源消耗種類、數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況;
(五)項目節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編制節能專篇的費用可參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及標準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前期費用中列支。
第五條:凡屬於節能評估範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項目核準或項目備案之前申請節能審查,並按項目審批權限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節能專篇。
發展改革部門自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如需要專家進壹步論證的項目,專家論證時間不計入上述時限內。
第六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用能總量及能源結構是否合理;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節能設計規範及標準;項目能效指標是否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有無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後工藝、設備;項目采用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等情況。
第七條: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和競爭的原則,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專篇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意見。
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國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並參考評估意見對項目節能專篇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節能審查意見。
第八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專篇及其節能審查批準意見作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或備案項目申報材料的組成部分。
發展改革部門對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批準意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予批準、核準或備案。
第九條:用能工藝、設備及能源品種等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能源消耗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批準意見能源消耗總量10%(含)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重新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十條:凡不在本辦法第三條所述的節能評估範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登記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項目核準報告或項目備案的同時,進行項目節能登記,並按照項目審批權限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節能登記表(見附表)。
發展改革部門對未按規定提交節能登記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予批準、核準或備案。
第十壹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節能專篇所提出的節能措施,委托工程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
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依法對項目施工圖進行節能審查。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圖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文件,降低節能標準。項目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當包括節能驗收專項記錄。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施工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建築節能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監理合同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對達不到節能設計要求的工程,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糾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的監督檢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審查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是否包括節能驗收專項記錄。
第十三條:市、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措施和能耗指標等落實情況進行節能監察。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節能評估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節能評估的咨詢機構在節能評估工作中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意見失實的,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資質管理機構或取消其承擔節能評估工作的資格。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
統計對象
固定資產投資統計以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的經濟現象為統計對象,包括建設準備、設備安裝、建成投產的全過程。國家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的範圍是指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
按照現行統計制度規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國有單位其他投資、城鎮集體經濟單位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零星固定資產投資,城鎮私營、個體經濟投資,城鎮和工礦區私人建房投資和農村固定資產投資。
在統計工作中,統計範圍往往與統計報表範圍不是壹壹對應的關系,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僅僅是收集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資料的壹種形式,是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的壹部分,為了取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資料,在現有的統計方法制度的基礎上,還需要有關部門的配合來***同完成。
固定資產投資壹般統計分析,是從固定資產的投入、產出和效益的角度進行的宏觀分析。從不同層面反映固定資產投資活動過程的總量指標有以下四個:壹 投資供給量,投資供給是投資活動的前提。投資供給量也稱投資生成量,即壹定時期內形成的以貨幣表現的投資的可能量。可見,投資供給量決定於國民生產的水平及其使用程度。 二 投資使用量,又稱投資實際支出量,是指建設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用於投資實際支出的金額。包括用於本期形成工程實體的支出,已購入但未使用的材料、設備及預付工程款等。 三 投資形成量,又稱投資完成額,是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因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而形成的工作量以及與之相關消費。 四 投資財產形成量,又稱交付使用材產量,指經過投資活動所形成的財產[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