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壹般稱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和
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基金公司
的發起人壹般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
證券投資基金(壹般稱基金),是基金公司發行的的產品。在與基金相關發行、管理、托管、註冊登
記、銷售等環節中,與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關的包括基金的發行和管理、登記註冊、部分銷售業
務(直銷)。這裏要著重說明的是,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也就是說,壹方面,基金公司
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在基金公司破產清算或追債的時候,基金不在此列;另壹方面,投資者
購買基金的行為不屬於購買基金公司的資產。
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發售管理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利益相關人壹
般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管理人就是經過證監會批準成立
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就是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就是購買了基
金份額的投資者,基金銷售機構就是經過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銷售基金的法人。
設立基金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基金
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的批準: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壹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
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作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也有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註冊
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
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如果作為基金公司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註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且具備上壹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公司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基金公司。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證
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第八條規定
的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
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
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
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
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