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為了確認應當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的所有權,即界定國有資產的範圍。包括國家依法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或者因國家資本投入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集體、個人和外國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沒有法律依據的資產,也是國有資產。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的產權界定中,壹般是按照資產的投資來源來界定,即按照各種經濟成分“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的原則來界定。具體來說,國家對各種行政、公共和社會組織投資和配置形成的財產,屬於國有資產。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包括:①國家部門和單位各種形式的實物投資、貨幣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二)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經國家批準減免投資或者償還貸款的稅收;(3)歸還投資貸款的利潤;(四)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各種專項基金(不包括按照國家規定撥給職工工資、獎勵等個人消費的資金);(五)國家銀行、國家投資公司和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投資資金、財政周轉金、營運資金以及財政撥款和利潤留成轉入的資金;⑥以國家機關名義擔保或實際由國家承擔投資風險,充分利用國內外借入的資金,國家以各種方式投資興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積累的資金,以及其他國有資產。此外,用國有資產創辦、以集體企業名義註冊的企業,其資產所有權也應屬於國家。
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其他產權界定此類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不涉及國家所有權的劃分。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唯壹主體,為了高效運營國有資產,將其部分所有權職能剝離並讓渡給各類企業、事業單位、行政部門和社會組織。雖然財產權的行使受到國家所有權的限制,但這種權利壹旦依法確立,權利主體就享有對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國家依法賦予的,不得隨意撤銷或者妨礙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