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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集合資產管理產品的最低參與人數

法律分析:至少壹個人。私募基金募集資金範圍,個人資金下限20萬元,機構資金下限654.38+0萬元,投資者人數2人以上200人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為名,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義務的活動。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公眾集資,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不具有真實的銷售內容或者不以不動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不動產股份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二)通過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回報等方式,以管護形式向社會公眾轉讓林權、吸收資金的;

(三)通過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回報等方式,以種植(養殖)、出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四)以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為名,不提供商品和服務或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通過承諾回購或者代銷等方式吸收公眾資金;

(五)以發行證券為名,通過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六)以募集資金或者基金管理為名,通過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

(七)通過公開宣傳,以投資股票、委托理財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並承諾高額回報;

(八)利用“社會協會”、“社會組織”等非政府組織,通過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回報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九)其他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