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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投資基金的主要當事人及其關系。

基金當事人通常包括:

1、基金持有人:指基金投資人,即基金單位或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包括:本金受償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及參與持有人大會表決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負責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指依據“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在我國通常由取得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4、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的機構負責投資者帳戶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基金單位的註冊登記以及紅利發放等具體投資者服務內容。註冊登記機構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商業銀行或其它機構擔任。

5、基金銷售機構: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銷售外,基金的銷售可由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其它中介機構代理完成,這些獨立的銷售機構專門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服務,並收取壹定的銷售傭金和服務費。

6、註冊會計師和律師:註冊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專業、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為基金提供專業、獨立的會計、法律服務。如為註冊會計師基金年報提供審計報告等。

基金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建立在信托關系基礎上: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人、受益人與受托人的關系;管理人與托管人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關系;持有人與托管人之間的關系在公司型基金中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在契約型基金中是收益人與受托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