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1.商品房、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2.2007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於承重墻、屋頂、樓梯間、電梯。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如要動用,需遵循“雙2/3特別多數原則”,即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方案。
擴展數據:
杭州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壹般來說,只要小區把三分之二業主通過的申請表和預算方案報給我們,我們都會通過。最終卡主要是因為2/3業主通過了這個規定。
據某小區物業管理處介紹,該小區已交付18年,但維修基金只使用過4次。常青街道新華坊社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因為是老小區,房子經常會有輕微的破損,比如屋頂漏水,公共管道破損等。
2013至2014期間,維修基金使用不到5次,大部分花費在維修屋頂和公共管線上,每次金額較小,在幾千元左右。
百度百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人民網-房屋維修基金啟用難嗎?需要整棟樓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