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由於年老、殘疾和死亡、疾病和生育、職業傷害或失業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收入損失以現金形式得到補償,如社會福利中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津貼。從系統論的角度看,資金保障必須與服務保障相協調,才能發揮最佳的整體效應。
擴展數據:
1.國家社會保障基金:
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中央財政集中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由國有股減持劃撥的資金和權益性資產、中央財政劃撥的資金、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構成。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不對個人投資者開放。是指國家將企事業單位繳納的部分養老保險費委托給專業機構進行管理,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障基金由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組成。
2.投資範圍:
社保基金的投資範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企業債券和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券。配置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貨幣資產投資在成本上不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比例不低於65,438+00%,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比例不高於65,438+00%,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40%。
3.保證:
作為社會成員之間互動動力在某種意義上的有限支撐和支持,如:基本生存、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就業、失業、定期免費義務教育、基本養老、生活條件、安全合理公正的言論自由等。需要建立在全社會文明和財富的逐步增加,法治的逐步完善的基礎上。保障是指由保護、保障等手段和保護性事物組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