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殘疾人補貼的收繳方法:
1,自願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受理窗口書面提出申請。
2.壹步壹步復習。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托社會救助和社會服務“壹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兩次殘疾人補貼申請並進行初審。
3.補貼。通過補貼資格審批的殘疾人,在提交申請當月發放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以社會化形式發放,通過金融機構存入殘疾人賬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直接支付現金的,應當制定專門的監管措施,防止和杜絕冒名頂替、重復收款和扣款的現象。
二、殘疾人申請生活補貼材料:
1,戶口本,身份證(未辦理身份證的子女可不提供)。
2.四張冠色兩寸照片。
3、低保證(限低收入家庭成員)。
4.收入證明(僅由固定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申請人提供)。
5、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6、本人(委托人)及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政府補助指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政府補助指引規定,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實質,計入其他收入或者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政府補貼指南沒有定義“日常活動”。壹般情況下,如果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是營業利潤中的壹個項目,或者該補助與日常銷售和其他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等。),認為政府補貼與日常活動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