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的優勢:
1、相對於其它形式的養老金而言,職業年金既可以體現出專業投資管理潛力的優勢,又可以較好的風險收益相結合的交易成本。從而有效的增強事業單位內部的凝聚力以及外部的市場競爭力。
2、建立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可以形成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多支柱型養老保險模式。有利於事業單位持續深入改革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各項制度,從而有利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的穩定性以及形式多元化。
關於領取,規定了三種條件:壹是退休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壹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壹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二是出國(境)定居人員可根據本人要求壹次性支付給本人。三是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
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壹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 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壹)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壹)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壹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壹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壹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