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醫療和社會的發展,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人類面臨的共同問題。老齡化不僅指預期壽命的延長和老年人口數量的增加,還指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以及這壹比例的增長率。根據國際人口研究所編制的《人口學詞典》中的定義,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7%的人口結構稱為“老齡化社會”,65歲以上人口超過14%稱為“老齡社會”。目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許多發展中國家正在進入或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中國也在65438-0999年進入老齡化社會,是較早進入老齡化社會的發展中國家之壹。人口老齡化給中國的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發展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也使得相應的社會保障政策調整日益迫切。本文主要介紹日本老齡化的發展及其對老年人的福利保障,為我國應對老齡化壓力,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壹些借鑒或啟示。
壹、日本的老齡化狀況及其趨勢
日本老齡化的第壹個特點是發展迅速。
日本的老齡化進程雖然起步晚,但發展很快。2000年已基本超過歐美其他發達國家,成為世界上人口老齡化發展最快的國家。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國際比較如下表所示:
日本老齡化人口從7%增長到14%只用了24年,除了老齡化速度接近日本的中國,歐美國家用了40 ~ 100年。日本的老齡化速度是這些國家的2到5倍,目前位居世界第壹。
日本老齡化的第二個特點是與子女同住的老年人比例下降。
據日本國家社會保障與人口研究所統計,在1980中,獨居老人比例為8.5%,獨居老年夫婦比例為19.6%,老年家庭(兩者之和)比例為28%,與子女(包括18以下未婚子女和已婚子女)同住的家庭比例高達69。但到2004年,老年家庭比例超過50%,與子女同居率下降到46%。(見下表)這說明傳統的家庭成員照顧老人的方式正在改變。
與照顧老人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資本”也呈現弱化趨勢。日本內閣官房宣傳部門分別在1975和2004年進行了社會意識的民意調查,1975年“與鄰居密切接觸”的比例為53%,2004年變成了22%;從居住地來看,農村占35%,小城市占23%,中等城市占19%,大城市占14%。可以看出,近20年來“與鄰居親密接觸”的比例壹直在下降,這種下降趨勢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最為明顯。
而且在家庭和社會保障方面,農村和城市的情況也不壹樣。在農村,由於人口不斷向城市流出,加上少子化的影響,老齡化進程加快,很多村莊難以繼續維持。同時,再加上農村缺乏社會醫療和福利,老年人的生活條件極其艱苦。在城市,子女為上班族的家庭,老人白天通常獨自在家,成為“空巢老人”,無法獲得集約化的社區服務,生活狀況也不容樂觀。
隨著老年人口絕對數量的增加,醫療和保健福利變得越來越重要。同時,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也不容忽視。退休後的生活怎麽過?是否存在“社會參與”的可能性?這也是日本老齡化過程中壹直在討論的問題。
二、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
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老齡化的福利保障措施主要在第二和第三階段形成和發展。以下按時間順序介紹。
(壹)基本準備時期(戰後至20世紀60年代中期)
戰後,日本人的平均壽命逐年提高,需要照顧的老年人數量迅速增加。然而,就業婦女比例的擴大和小家庭的誕生增加了獨居老人的數量,家庭式護理能力下降,產生了自殺和虐待老人等壹些護理問題。因此,日本政府在這壹時期下大力氣解決戰後的問題,通過制定計劃、制定法律等方式,實行福利政策,建立保障體系。被稱為《基本福利法》的《福利法6》就是在這個時候頒布的。[包括生命保護法(1946)、老年人福利法(1963)、母親和寡婦福利法(1964)、身體殘疾者福利法(1964)和精神弱者福利法(1964)其中,1963頒布和實施的老年人福利法強調了確保身心健康和生活的重要性過去,生活保障法的福利對象主要是針對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福利法》頒布後,老年人第壹次獨立。
福利保護的對象之壹。
而第壹階段的福利主要實施為“辦法”等行政行為,福利對象缺乏主體性,無權決定和選擇服務項目。除國家提供的公益性設施和服務外,民間福利的業務主要委托給社會福利法人。社會福利法人從國家獲得運營資金,對政府負有直接責任,對服務對象的責任範圍不明確,福利事業難以形成提高服務質量的競爭意願。
(B)社會福利的初期(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末)
第二個時期繼續沿用第壹個時期形成的法律,社會福利的目的從“救貧”轉向“防貧”,壹些具體措施開始在實踐中應用。
現階段,日本正處於經濟高速增長期。壹方面,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另壹方面,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也逐漸顯現。老年人福利和保障的概念已經開始形成,壹些政府機構如行政和社會福利部門也開始與私人合作。例如,為了解決老年人福利設施不足的問題,實施了在1971設立社會福利設施的五年計劃。1976年,東京開始出現針對常年臥病在床的老年人的居家養老服務,厚生省於1978年將這壹服務擴展至全國。1980年,京都成立了“老年癡呆癥(老年癡呆癥)患者之家”,這個組織在全國41個都道府縣都有分支機構。
65438-0986國家修訂老年人保健法,在醫院和家庭之間設立“老年人保健設施”。那些已經完成治療並需要恢復身體功能的老年人可以利用社區老年人保健設施的日間服務,接受定期訓練。
為了促進從事老年人家庭護理服務的專業人員的培訓,日本政府頒布了65438-0987《社會福利和老年護士法》。
然而,由於這壹時期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和石油危機等經濟狀況的惡化,維持完全由國家實施的福利政策遇到了財政困難。因此,在第三個時期,修訂了擴大福利政策,福利基礎設施的改革(如從設施服務向家庭服務的轉變)與財政改革同步進行。
社會福利實踐時期(從1990年代初至今)
在這壹階段,前兩個時期建立的基礎設施已經有了很大的改革,“地方福利”的概念已經開始在老年人福利領域形成。
福利的目的從“預防貧困”轉變為提高生活質量。福利模式從簡單的金錢分配擴展到精神關懷。福利對象從貧困、無人照顧的特定群體擴大到所有老年人及其家庭。服務提供者從國家擴展到私人個人和機構,福利對象最終獲得了選擇和決定所享受服務的權利。
與這些變化相對應,日本政府出臺了壹系列備案計劃,如1989的10促進老年人醫療保健福利戰略(黃金計劃)、1994的新10促進老年人醫療保健福利計劃(新黃金計劃)、1999。《社會福利法》不僅改變了以前的《社會福利法》的名稱,而且修改了社會福利的目的和概念。《社會福利法》規定,社會福利的目的首先是促進地方福利,對個人的日常生活給予必要的支持;享受社會福利的居民應獲得參與社會、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交流的機會;福利計劃的制定應當反映居民、社會福利事業和相關方的意見。
1997制定並於2000年實施的“護理保險制度”將老年人的福利制度和醫療保健制度合二為壹,保障對象從特定群體擴大到全體老年人。加入保險可以獲得的生活幫助包括:護理保險設施和被保險人入住各種護理設施的服務,以及越來越受到重視的居家護理、日間護理、短期護理等居家服務。護理保險制度實施後,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也紛紛加入老年福利行業領域,與行政部門壹起成為福利事業的主體。營利性法人的服務主要限於《護理保險法》規定的範圍,或者可以獲得壹定利益的領域,以及對老年人的精神贍養。非營利組織和誌願工作者做出了巨大貢獻。如前所述,被保險人和福利機構之間的關系在過去是不平等的。該制度實施後,老年人可以自由選擇護理提供者和護理項目。更重要的是,護理保險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變化改變護理保險計劃。2006年4月,厚生省對護理保險進行了新的修訂,推出了重視預防和建立社區服務的新護理醫療制度,徹底貫徹了“地方福利”的概念。
三、日本應對老齡化的福利措施對中國的啟示。
作為後資本主義國家,日本在促進經濟發展和完善社會保障方面的經驗值得借鑒,尤其是在老年人社會福利領域。
過去,日本政府主要對特定老年人采取國家主導的保障政策,對大多數老年人的照顧主要是家庭成員的責任,尤其是女性。但隨著老齡化的進展,需要照顧的人口急劇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越來越大,傳統的社會觀念逐漸弱化,僅靠家庭的力量逐漸無法滿足需要。因此引入“護理保險制度”,老年人福利遵循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普遍規律,向市場化、社會化方向發展。日本的獨特之處在於,它充分發揮了家庭、市場、國家之外的市民組織(誌願者、非營利組織、傳統區域組織)的作用,在公共福利制度的基礎上靈活利用福利資源。日本的經驗可供許多文化背景相似的亞洲國家借鑒。
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中國龐大的人口基數使得未來老齡化的規模和速度不亞於日本。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結果,2000年6月,我國65歲以上人口達到8811000人,占總人口的7%以上,也進入老齡化國家行列。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老齡化呈現出發展規模大、速度快、地區差異大、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發展不平衡、家庭支持能力減弱、應對老齡化的制度準備不足等特點。面對老齡化的巨大壓力,中國在老年人社會保障方面與其他國家相似。首先是充分重視法律,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頒布)等國家基本法律中明確規定了老年人的權利和社會參與。在現行體制下,老年人社會保障的主要實施者是民政部門等政府機構,以及中國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1995變更為中國老齡協會)、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1999成立)等議事協調機構。由於沒有像日本那樣成熟的老年人福利保險制度和年金制度,加上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老年人的福利保障基本上還是面向特定群體的。比如,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覆蓋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農村的少量參保人員,而醫療保險目前只覆蓋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老年人護理項目與世界上其他國家類似,包括設施服務和家庭服務。城市老年設施和服務比較健全,有老年福利院、老年療養院、老年公寓、老年服務中心等。目前農村的養老院只能收容壹些無力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人。居家服務方面,以2001開始實施的“全國社區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劃”為代表的社區服務已逐漸成型,但尚未成熟。
雖然中國的老齡化程度沒有日本那麽嚴重,但是老年人的絕對數量居世界第壹,所以在老年人的福利保障上必須未雨綢繆。可以借鑒日本等老齡化國家,探索和完善符合中國國情、能取得實效的福利政策。
(壹)護理服務市場化,服務主體多元化。
與日本類似,在老人福利方面,在中國,除了國家根據財政狀況建立的保障制度外,家庭成員、血緣關系等照顧老人的傳統習俗仍在延續。因為有血緣關系的親情,既能滿足老人身體上的照顧,又能滿足老人心理上的安慰,這是其他護理方式無法達到的,所以家庭的作用繼續占主導地位。但隨著家庭小型化、獨生子女家庭增多、女性就業普遍、老年人壽命延長、護理比例增加,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家庭的護理能力逐漸不能滿足實際需求。因此,充分發揮市場的靈活性,依靠社會力量發展誌願者、非營利團體等多元化福利資源,是解決老齡化問題的有效途徑。
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在居民和行政機關之間建立有效的溝通橋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然後根據需要及時調整正在實施的政策和服務項目。
(2)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建立便捷、公平、高效的救助體系。
目前,鑒於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政府的財政投入有限,建立大型的老年人醫療保健設施,引導老年人到服務設施實現醫療、護理的計劃短期內無法實現,所以還是以分散的居家養老為主比較適用。民政部門可以成立壹支以醫療機構和誌願者為主的家訪服務隊,不僅定期對高齡、失能老人,而且對所有退休老人進行保健知識的傳授和輔導,重視預防體系的建設,將只需要生活護理的老人從醫療體系中分離出來,讓醫保體系發揮應有的作用,節約寶貴的醫療資源。同時,國家投入壹定的財力建立專門的護理設施,將不適合居家護理的老人集中在設施內,享受護理的方式由專門機構確定。
(3)完善法律體系,形成老年人福利保障服務網絡。
日本1963年制定的《老年人福利法》不僅包括老年人的設施福利措施、居家福利措施,還包括老年人的生存價值,成為老年人福利制度建立的基本依據。同時,醫療保健、醫療、住房、教育、勞動等相關法律逐步出臺,為日本從容應對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提供了保障。盡管中國制定了大量的老年人福利法律法規,但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法《老年人福利法》尚未成型。因此,在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我國迫切需要完善適合老年人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
通過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金興辦養老機構,民政部門將制定專門法規進行管理。同時,對社區老年福利中心的員工進行嚴格培訓,提高服務質量。最後,最根本的是有計劃地改革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擴大參保範圍,通過建立個人賬戶制度強化個人養老意識,建立多層次的籌資模式,努力實現老年人福利保障服務的可持續發展。
以上介紹了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措施對中國的壹些啟示。還需要強調的是,日本的老齡化是戰後經濟高速發展的社會經濟發展的自然產物,而中國的老齡化問題是在經濟不是很發達的情況下加速的。因此,在考慮中國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時,需要考慮到中國相對於其他國家“未富先老”的特殊性。在重視老年人福利保障的同時,強調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勞動力市場體系,建立相關的配套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20世紀中葉將是中國人口老齡化最嚴峻的時期。在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我們必須做好充分準備,采取強有力的對策,完善老年社會保障體系,確保社會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