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最深的是四川省,因為當時我還在縣委工作。當年我的工資已經每個月從養老保險裏扣了,所以每個月要交5.3元。我在1999離職的時候把我的社會養老保險從行政事業單位保險局轉到了縣社會保險局。按照當年的組織職能,行政事業單位的保險局由縣人事局管理,社會保險局由勞動局管理。
根據我當時的繳費記錄,初始繳費期從1996 65438+10月1開始。像我這種情況,當時不是我們縣,而是四川全省都在執行這個現行政策。我的大學同學後來被任命為瀘州機關事業單位社保局局長10多年,隸屬市社保局。
本人真實經驗顯示,2065438+2004年9月前退休的公務員,確實有實際繳費年限。和企業員工壹樣,每個月可以從工資裏扣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也就是說,這類地方很多公務員在工作期間確實繳納了養老保險,而且基本都是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繳納政策也和企業職工壹樣,包括繳存基數和比例。
雖然個人繳費按時從每月工資中扣除,並建立個人賬戶,但企業繳費部分是財政補貼。在各單位的估算中,企業貢獻並沒有完全落實。也就是說,行政事業單位養老基金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組織建設落後,基本上是建立在實行公司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公務員退休時,不按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的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
2014年9月前退休的公務員,雖然部分地區的公務員也有繳費年限,但是由於我國沒有頒布統壹的養老保險政策實施細則,所以沒有新的辦法來執行退休政策。因此,全國各地在辦理公務員退休時,養老金的計發辦法不是參照企業職工退休辦法執行,而是按照國發(1978)104號的規定執行。
即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退休前最後壹個月發放工資的85%。如果妳工作了35年或更長時間,妳將得到工資的90%。發放退休養老金代替養老保險,退休養老金的支付渠道不是養老基金,而是由原單位支付。退休前繳納的養老保險金,2014年9月前退休的,個人繳納的資金利息退還給自己,2014年6月後退休的,轉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壹般來說,2065438+2004年9月前退休的公務員,在很多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地區,都有實際繳費年限。但由於政策和組織建設的不完善,幹部退休時仍按舊的規章制度退休,已交的養老保險金還給自己。公務員實際繳費年限真正計算在2014 10 10月1之後,2014 9月之前實際繳費年限的所有計算均視為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