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慈善運行機制
(1)運營不夠公開透明。
我國慈善組織機制不健全,導致慈善組織運作不透明,公信力喪失。“慈善組織作為慈善公益事業的運營機構,沒有組織利益,更談不上私利。公開透明是壹條鐵的原則。”1慈善基金會最重要的特點是獨立性、中介性和透明性,但目前我國慈善組織的獨立性、中介性和公開透明性都存在很大問題。基金會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捐款的管理和使用缺乏透明度。正是因為這種不透明,少數人打著慈善的名義,名為輔助救濟,實則做著中飽私囊的勾當,欺騙著廣大好心人。近年來頻頻曝光的慈善黑幕,將慈善和人推到了風口浪尖。全社會對慈善組織已經持嚴重的不信任態度,這對我國慈善事業的持續發展極為不利。
(2)監督體系不完善
在慈善機構內部,由於權力集中、體制不合理、工作人員素質低,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壹些慈善機構缺乏必要的行業自律,沒有設立獨立的監督和審計部門,募捐和執行的專業分工不明確,捐款使用隨意,甚至出現了濫用、侵占和挪用捐款的現象。
(3)慈善組織不夠獨立
“慈善基金會是壹種非政府、非盈利的機構。它有自己的資本,自己的受托人生活委員會負責管理。其目的是維持和資助服務於公共福利的社會、教育、慈善和宗教活動,或其他類似活動。”但是,中國的慈善組織是在行政需要下成立的。中國大多數慈善組織從誕生之日起就是半官方組織。慈善組織接受政府的領導,人事任免也由政府決定,極大地破壞了慈善組織的獨立性,大大降低了其運作效率。
2.政府
(1)慈善立法不夠完善慈善事業的發展,需要法律法規的保障和政策的推動。目前,我國有關慈善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紅十字會法》、《社會團體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對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起到了壹定的規範和促進作用,但從總體上看,我國關於慈善事業的法律制度仍然滯後於慈善事業的發展需要。在我國,慈善立法的立法層次比較低,沒有制定壹部全面系統的慈善法來鼓勵和規範慈善事業的發展。慈善組織的制度、金融體系、機構的活動、募捐和救濟項目的開展都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即使是已經頒布的有關慈善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也是零散的、籠統的,難以執行。
(2)政府對慈善組織的幹預導致其獨立性。
政府引導慈善組織的建立,但在其運行過程中未能退出,並以各種方式進行幹預。比如在登記管理上,實行“分級登記、雙重管理”制度,提高了慈善組織的“準入門檻”,限制了慈善組織的活動範圍和領域。在運作過程中,政府參與其內部人員的任免,慈善組織缺乏必要的自主權,削弱了其運作效率。
(3)政府監管不足
可以說,政府在慈善組織的發展中,領導多,監管少。政府過於重視領導,卻忽視監督。由於政府監管不足,慈善組織的準入制度和財務處於極其尷尬的境地。
3.普通大眾
(1)社會參與慈善的意識薄弱。
中國傳統慈善文化的內向和封閉阻礙了人們的慈善行為。“我們常說,中華民族是壹個慈善的民族。但是,如果妳真的要仔細分析,妳會發現這種流行的說法並不完全準確,也不太真實。”中國傳統的慈善文化以吻為始,以吻為終,缺乏西方的博愛和“普世”觀念。在大多數情況下,中國人的善良和慈善通常僅限於家庭內部或親近的人,而不會擴展到幫助陌生人。
(2)社會監督不夠。
雖然近年來公民意識日益強烈,各種社會輿論和社交媒體力量蓬勃發展,但總體而言,對慈善組織的社會監督仍顯不足。普通公眾仍然不能充分利用他們的權力捍衛自己的利益,社交媒體的報道或壓迫未能真實報道事情或歪曲事實以吸引註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