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為例,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壹個結算周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級別和費用金額實行分期計算、累計支付,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擴展知識:
(1)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個人支付10%;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二)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3)壹級醫院和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2、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3、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4)退休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的60%。
但是,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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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