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通知》進壹步明確了招聘過程中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表現。明確要求各類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聘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制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除外)或者性別優先,不得限制女性求職就業,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不得詢問女性婚育情況, 把孕檢作為入職體檢項目,把限制生育作為就業條件,差別化提高女性就業標準。
《通知》要求,及時糾正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行為,對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吊銷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為確保相關要求落到實處,《通知》要求建立聯合約談機制。根據舉報和投訴,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雇主進行了聯合約談。對拒絕接受采訪或采訪後拒不改正的,依法查處,並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要求完善司法救濟機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婦女就業性別歧視相關投訴,設立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司法部門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婦女提供司法救濟和法律援助。
同時,要求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含有性別歧視的招聘信息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發布含有性別歧視的招聘信息的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10000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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