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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由什麽依法組織制定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的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組織開展循證醫學和經濟性評價,並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依據。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