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養老保險。我國目前實行國家、企業、個人共同分擔養老保險費用的辦法,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可以體現對實行計劃生育的退休職工的適當獎勵。有的地方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實行計劃生育的退休職工加發5%的養老金;有的地方對實行計劃生育的,給予壹次性計劃生育獎勵撫恤金。
(2)基本醫療保險。根據有關規定,基本醫療保險應當將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治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未開展生育保險的地區,應將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保障城鎮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基本醫療和安全需求。
(3)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壹般是指國家或社會對生育或節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1994原勞動部制定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確立了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組織實施。
(4)社會福利制度。是通過免(減)費提供壹些生活用品、服務或現金補貼,保障個人和整個社會的生存需要,改善人民生活,提高個人和社會的發展。為了鼓勵公民實行計劃生育,國家對基本項目免費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對獨生子女父母發放獎勵費,其他許多計劃生育獎勵項目都是社會福利的壹部分。
(5)商業保險。這部法律提出,國家鼓勵保險公司組織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如養老保險、獨生子女養老保障、計劃生育手術安全保險等有利於計劃生育的險種。
(6)農村養老保險。這部法律規定了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和思路。特別強調,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壹是堅持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不得強制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二是堅持多種形式的原則,鼓勵農民參加商業保險、養老儲蓄、“綠色保險”等;第三,堅持有條件的原則,必須從當地實際出發,不能搞“壹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