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落實國務院批準的《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實現重點學科的開放效益,提高高等學校師資隊伍的整體水平,教育部決定在高等學校實行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制度。第二條 為規範國家專項基金的使用,根據教育部《關於在高等學校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實行訪問學者制度的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訪問學者制度所需的經費(以下簡稱訪問學者基金)由國家專項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的捐款兩部分構成。國家從1999年起設立專項資金支持高等學校實行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制度,鼓勵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向高等學校的重點實驗室捐贈資金和儀器設備用於支持吸引訪問學者。第四條 訪問學者基金面向設在高等學校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用於支持這些重點實驗室聘請國內外的知名科學技術專家作為訪問學者所需費用。第五條 訪問學者基金鼓勵重點實驗室聘請有利於發展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科學技術專家,特別是青年專家做為訪問學者來重點實驗室工作。第六條 教育部在科學技術司設立訪問學者基金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批準重點實驗室的基金申請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金申請與審批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經所在高等學校按年度向基金辦公室提出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申請。基金辦公室每年受理兩次,第壹次受理時間為3月1日至3月15日,第二次受理時間為9月1日至9月15日。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隨時申報。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分為下述三種類型:來自境外的科學技術專家,境內而非本校的科學技術專家,本校的科學技術專家。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的申請限額根據當年國家撥款額度確定。其中,境外訪問學者不得低於20%,校內訪問學者不得高於30%,訪問學者中50歲以下的專家不得低於70%。對於在國家組織的重點實驗室評估中成績較差的實驗室,可以核減其申請限額或取消其申請資格。第十條 境外訪問學者在重點實驗室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低於3個月,境內而非本校訪問學者在重點實驗室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低於6個月,本校訪問學者在重點實驗室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低於9個月。第十壹條 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的年平均資助額度為5萬元,特別優秀的訪問學者可以提高資助額度,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的重點實驗室必須填寫《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格式見附件)。經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和所在學校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書》壹式8份報送基金辦公室。第十三條 基金辦公室對《申請書》進行審查,符合基金資助條件的予以審批。必要時基金辦公室將委托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的相關學部對《申請書》進行評議。第十四條 基金辦公室每年分別在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將決定資助的訪問學者名單及資助經費額通知重點實驗室及其所在學校。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接到批準資助的通知後,在30天內將“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使用計劃”報基金辦公室。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返回者,按自動放棄處理。第十六條 基金辦公室在收到“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使用計劃”並經審查合格後,將資助經費核撥高等學校。第三章 經費使用及管理第十七條 訪問學者基金的經費采取按年度撥款、年終結轉、節余留用的辦法。第十八條 使用訪問學者基金的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按照財務部門有關科技經費的規定分項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第十九條 經費開支的範圍限於該訪問學者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期間所需要的試驗材料費、儀器設備使用費、國內考察及參加學術會議的差旅費、學術資料費、生活補助費和相關費用。凡違反基金使用規定者,將停止資助並追回資助經費。訪問學者結束在重點實驗室的工作後,節余經費可用於改善重點實驗室工作條件。第二十條 基金使用單位可以在基金辦公室核撥的經費中提取不超過3%的資金用於本單位的相關培訓、獎勵和會議。第二十壹條 獲得本基金資助的重點實驗室在每年初填寫上壹年度的《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年度工作報告》,經所在高等學校匯總後於1月25日前報基金辦公室。逾期不報者,將核減當年的資助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