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育保險以屬地方式管理。生育保險費用由社會統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不積累。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具體繳納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繳費比例原則上控制在企業工資總額的0.6%左右,可根據費用情況及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1%。生育保險費由企業繳納,列入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和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具體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生育保險也叫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暫時停止工作時,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壹項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是國家根據婦女生育特點,以強制手段籌集生育基金,為孕產婦職業女性提供及時經濟幫助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待遇。參保單位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1%(其他地區可能因地方政策調整比例,如廣州為0。85%)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和養老保險費壹並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管理。有女職工或無女職工的企業應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