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簡化登記審批手續,降低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門檻,落實稅收減免、資金扶持等優惠政策,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積極性。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資助民辦養老機構建設、運營和培訓。大力推進運營體制改革,鼓勵公辦與民辦、機構與社區合作,推動發展公辦與民辦、民辦幫扶等多種方式,盤活閑置養老資源,實現機構社會效益最大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