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工會組織尋求幫助,由工會組織監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敦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改正不法行為;
2、向該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信訪部門舉報、投訴相關經辦人員的失職行為,以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我糾錯,依法核定並補發工傷保險待遇;
3、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核定並補發工傷保險待遇。
4、向公安機關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人員或負責人的違法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壹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