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進行了改造,提高了職工購房支付能力,促進了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發展。目前,雖然住房公積金發展很快,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中的問題,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存在的問題1為了規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國家先後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財務工作提供了依據。但是,隨著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發展,這些辦法在某些方面難以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筆者談談財務會計中遇到的壹些問題。
第壹,償債資產的問題
對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前發放的項目貸款,債務人可以用土地、房產甚至動產等實物清償債務,但貨幣資金除外。由於種種原因,這些實物流動性差,甚至幾年內無法變現。此外,隨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規模越來越大,個人無法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也越來越大,中心可能會通過強制執行其抵押財產進行補償。
兩個《辦法》對收回抵押財產如何進行財務核算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對這部分資產的財務處理也不盡相同:有的隨意增設“固定資產”科目進行處理,有的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更有甚者,不做任何賬務處理,使得這部分抵債資產成為表外資產。
建議增設“抵債資產”科目,按資產類別或債務人設置明細賬戶,並按以下方式進行賬務處理:
收到抵債資產時,按照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值加上各項處置費用(評估費、轉讓稅等)入賬。).當抵債資產賬面價值低於逾期貸款余額時,按賬面價值借記抵債資產科目,按逾期貸款賬面價值加相關稅費與抵債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貸款風險準備金科目,按逾期貸款賬面價值貸記逾期貸款科目,按支付相關稅費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另壹方面,如果入賬價值高於逾期貸款余額,則應根據逾期貸款入賬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及相應稅費,貸記營業收入-其他收入。
償債資產是否貶值?筆者認為,中心應及時處置抵債資產,盡快追回屬於住房公積金職工的資金。不得將資產自用,也不得通過出租資產獲取收益。因此,在會計制度中不宜參照固定資產的核算方法,也不必明確資產折舊提取和資產出租收入的核算,但要考慮資產處置的損益。
處置抵債資產時,按變現金額與相關稅費的差額,借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抵債資產”科目,按兩者的差額,借記“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或貸記“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二、關於管理部門之間的資金轉移。
根據《條例》要求,市中心及其分中心或管理部門實行“統壹決策、統壹制度、統壹管理、統壹核算”的四統壹原則。但統壹核算要建立在分級管理、獨立運作、單獨設置賬套、單獨核算的基礎上。對於管理部門之間的資金轉移,還是要“兄弟算賬”,否則會導致混賬,賬實不符。
在這方面的核算,各地多采用“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科目。筆者建議增設“內部交易”科目,核算市中心與管理部門之間或管理部門之間的資金往來。
三。應收和應付利息的核算
《住房公積金核算辦法》作為住房公積金核算的基礎,首先應該明確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核算基礎,但並不明確,導致各地區采用權責發生制或收付實現制,無章可循,口徑不壹。
筆者認為,為了正確劃分和確定各會計期間的財務成果,應在會計年度終了時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對當期利息收入和支出進行核實,並在地方中央信息系統開發中對利息收入和利息收入進行自動計提和按季計提。每季度末,根據每筆定期存款或國債金額在該季度存在的天數,核算該季度應確認的定期存款或國債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營業收入”科目;根據信息系統,計算當季應付職工利息,借記“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四、關於住房公積金相關結算費用。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只規定了三個業務費用明細項目:公積金利息支出、歸集費用支出、貸款費用支出。在實際工作中,會有賬戶維護費、電匯費、支票費、網銀轉賬費等多種賬戶結算費用。這些費用發生時銀行會直接從賬戶中扣除。有的地方把管理費用賬平了再報銷;也有直接計入業務費用的。建議《會計辦法》在“業務支出”科目中明確增設“其他業務支出”明細科目,核算上述結算費用。上述費用發生時,借記“業務支出——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住房公積金存款”科目。
動詞 (verb的縮寫)關於企業資金問題
根據《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風險準備金、中心管理費用和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當年增值收益無節余。但管理費用是按年度財務預算計提的,壹次性花費數百萬元的信息系統建設和辦公場所改造費用,不是壹年的增值收入就能承擔的。建議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資金後,城市廉租住房補充建設資金建立前,按照增值收益的壹定比例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同時,由於提取的資金數額壹般較大,必須納入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而不是提取後作為管理費用的壹部分,以降低資金被挪用的風險。因此,需要增設“事業發展基金”科目,年終決算時,按照增值收益的比例,借記“增值收益分配”科目,貸記“事業發展基金”科目。
1.張國成、胡建華、洪敏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研究
2.《關於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思考》黃美華房管,2005-11
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存在的問題2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都是按照貸款利率和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執行的。如前所述,貸款利率和貸款額度的增減對高收入人群來說並不嚴重,因為他們經濟實力較強,並不是特別需要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但是,對於低收入人群來說,住房公積金貸款就像是雪中送炭。但是,由於低收入人群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額度較小,即使實行首次購房貸款利率,多重因素影響下貸款額度也只是杯水車薪,仍然難以解決購房資金難的問題。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我們在期待和討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時,不妨將住房公積金保障制度納入其中。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和對策:
1.適當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範圍。當前,相當壹部分未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的無業人員、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面臨著擇業困難和經濟困難,也是最需要住房的人群。在很多地區將他們排除在住房公積金保障制度的受益群體之外,顯然有失公平。國家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同時,應將上述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範圍,可以個人自願繳費為主,中央和地方適當補助為輔的方式解決所需資金。這樣既能緩解地方政府建設保障房的壓力,又能為這個群體購買自己的住房或改善住房條件提供支持和幫助。
2.規範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標準不同,導致效益好、職工收入高的單位繳存額大幅增加,部分職工甚至將住房公積金視為額外的儲蓄和福利。而效益差、職工收入低的單位,長期以來承受著資金不足繳納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各種壓力。如果這種情況持續下去,不僅違背了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還容易導致收入分配不公,給社會管理帶來諸多不和諧因素。規範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明確單位和個人最低繳存比例,嚴格控制繳存額度上限,縮小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差異,逐步理順,讓更多社會群體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積金保障制度的優越性。
3.有條件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現實生活中,剛參加工作、工資不高、經商、工作、無固定住址的人,迫切需要解決住房問題。有條件降低這類人群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幫助他們籌集和解決購房資金困難,真正體現和發揮住房公積金的支持性和互利性作用,有利於促進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
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督促政府機關、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嚴禁任意使用、挪用和提取住房公積金。同時,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監管,對以繳納高額住房公積金為名故意逃避個人所得稅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懲罰,使住房公積金合理、公開、公平、透明地繳納,真正成為利國利民的制度。
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中的問題第三章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上世紀90年代初為推進住房貨幣化改革,解決住房消費資金長期穩定來源問題而推出的。對我國城鎮住房制度平穩過渡,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促進房地產市場形成發揮了巨大作用。然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房地產的快速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不僅沒有兼顧公平和效率,反而對城鎮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產生了負面影響。
壹、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概述
(1)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定義和性質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用於支付職工家庭未來購買或建造自有住房的住房費用的制度。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此外,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應該具有保障、互助和長期的性質。
(2)特點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國務院制定了《住房公積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住房公積金具有以下特點:強制性,即單位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遍性是指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家庭收入和現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專屬性是指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①
壹方面,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標是保護公積金繳存人的資金利益;另壹方面是為了推動中國的城市化進程,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如何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勢,充分揚長避短,兼顧效率和公平,有利於收入再分配,成為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課題。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壹)公積金覆蓋面發展不平衡
1.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住房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總的來說,東部發達地區公積金繳存覆蓋面較廣,中西部發達地區覆蓋面較窄。經濟發達地區改革開放和進入市場經濟的時間早,財政收入增長速度快,所以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很快。而在內地欠發達地區,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化不強,企業經濟效益低,財政收入不高,住房公積金發展緩慢,與沿海地區差距較大。
2.同壹地區不同性質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條例》明確規定,繳納公積金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但實際上,除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參加公積金覆蓋面更廣,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覆蓋面更窄。此外,不同效益的企業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也不同,效益好的企業比效益差的企業覆蓋面更廣。
(B)公積金支付的差異
1.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差別很大。
《條例》只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繳存公積金的最低比例,允許有條件的地區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在不低於規定比例的條件下,自行設定本地區的繳存比例。這樣壹來,不同地區的公積金繳存比例就會存在差異,使得地區、單位和個人的實際繳存額存在差異,進而影響職工個人收入。
2.公積金繳費基數懸殊。
《規定》沒有界定“月平均工資”的範圍。現實生活中,職工個人的收入結構極其復雜,包括工資收入、獎金收入、補貼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構成比例也各不相同。(2)這種差異會強化不同收入結構的行業和單位按照不同的繳費基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動力,進而影響不同收入結構的行業和單位的收入分配差距。
3.公積金繳費額度差別很大。
如果避開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的差異,目前的制度設計也會使高收入群體為自己多繳納公積金,得到更多單位繳納的公積金;但對於低收入群體來說,他們自己繳納的公積金少,同時單位為他們繳納的公積金也少。
(C)公積金信貸不公平
1.公積金參與者之間的不公平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性,排除了居民收入水平、消費偏好和投資欲望的差異。同時,由於參與者可以不受自身繳存規模的約束,從公積金獲得貸款,且貸款利率遠低於商業銀行,嚴重破壞了住房公積金的公平原則。
2.公積金參與者和非參與者之間的不公平。
在我國,參加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並相應獲得貸款的職工,可以享受壹定的低息補貼。但實際上,相當壹部分城鎮職工沒能進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要麽是因為下屬單位經營狀況差,經濟效益低,要麽是因為下屬單位在住房公積金覆蓋範圍之外(如大部分非國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但往往是這些單位的職工和居民最需要改善住房條件,最需要得到政策支持。然而,他們卻無法享受各種優惠政策,繼續受到不公平待遇。
第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收入分配差距的影響
(壹)宏觀層面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全國統籌,但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地區覆蓋面不同,不同地區的繳存比例也不同。因此,宏觀上,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收入分配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不同地區收入分配差距的影響上。由於住房公積金也是收入來源之壹,且壹般住房有潛在升值趨勢,東部和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廣,會間接甚至直接拉大與西部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收入差距,使東西部收入差距日益拉大。此外,不同地區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的制定存在差異,會導致地區間實際繳費金額的差異,從而影響地區間的收入分配差距。(B)中間層面
同壹地區不同企事業單位的比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單位公積金覆蓋面較高,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覆蓋面較窄。效益好的企業比效益差的企業覆蓋面更廣。高收入行業比低收入行業覆蓋面更廣。高收入行業或單位擁有豐富的可支配資源,繳費時往往以全部職工收入為基數繳納公積金,而中等收入行業或單位擁有相對豐富的可支配資源,以絕大多數職工收入為基數繳納住房公積金,而低收入行業可支配資源較少,僅以職工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住房公積金。因此,住房公積金還可能拉大不同行業、不同性質單位職工的收入分配差距。
(3)微觀層面
從職工個人層面看,有四種人被排除在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外:壹是未參加住房公積金的個體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二是極度困難企業的職工(包括很多下崗職工);三是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含個體戶);第四,進城打工的農民工。後三者是目前主要的低收入群體。這些群體在購買或自建住房時並沒有享受到公積金制度帶來的好處,間接拉大了與公積金參與者的收入差距。因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和工資掛鉤的,所以這種制度下高收入人群的福利遠遠好於低收入人群,有固定工的比有臨時工或者沒有工作的好。
住房公積金也削弱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壹些效益較好的單位,往往利用住房公積金免稅政策,將應稅收益轉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公積金制度反而成了他們“合理避稅”的工具。同時,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不可能獲得免稅。
四。建議
在新的市場環境下,面對廣大中低收入者難以企及的高房價和政府住房保障財力的不足,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在重新定位的基礎上進行改革、創新、發展和完善,以期發揮其保障和互助的功能,為收入分配的效率和公平做出貢獻,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作者給出以下建議:
(壹)進壹步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
加強宣傳,嚴格要求,積極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努力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全民化。逐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的,下屬單位和職工雙方都負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特別是要將城市自由職業者、農民工、低收入者納入公積金體系,為這些真正住房困難的人群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讓更多的人享受到公積金的優勢,從而減緩收入差距的擴大。
(2)嚴格控制並逐步實行支付的統壹化和差異化。
首先,嚴格控制並適當降低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明確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上限標準。其次,雖然各地區經濟發展存在客觀差異,制定全國統壹的繳費比例並不可行,但可以根據經濟差異將全國逐步劃分為若幹地區。如高收入區、中等收入區、低收入區。然後在指定的地區,根據對該地區經濟、社會、政治因素的綜合考察,實行統壹的繳費比例。
(3)對不同公積金使用人實行差別化貸款利率。
公積金貸款要發揮“幫助無房戶和中低收入者解決住房問題”的作用。而不是成為高收入人群購買多套住房,變相推高房價的工具。因此,不同的公積金使用者采用不同的利率。
(四)加強管理,嚴格監督。
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積金管理,嚴格執行規定,控制公積金使用和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稅務局要完善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拒絕利用住房公積金逃稅。地方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協調各方利益,完善相關政策,使住房公積金成為惠民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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