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聯邦稅費、地區稅費(俄羅斯聯邦主體稅種)和地方稅費在俄羅斯聯邦征收;規定了特殊的稅收制度。
壹、聯邦稅費
俄羅斯聯邦各地征收的稅費如下。
1)增值稅:不超過18%。
2)消費稅:不同的物品規定不同的價值。
3)自然人所得稅:壹般人稅率為13%,參加單位活動所得稅率為6%,其他形式所得稅率為35%。
4)統壹社會稅:對普通人而言,年薪總額在65,438+000,000盧布以下時,稅率為35.6%(包括原來的三種國家預算外資金:聯邦養老基金28%、聯邦社會保險基金4%、強制醫療保險聯邦基金0.2%、強制醫療保險地方基金3.4%);年薪總額為10001 ~ 300000盧布時,稅為35600盧布加超過100000部分的20%;年薪總額為300001 ~ 600000盧布時,稅為75600盧布加上超過300000部分的10%;年薪總額超過60萬盧布時,稅收為105600盧布,超過60萬部分加2%;對於農業生產者、獨立企業家和其他人來說,還有其他算法。
5)證券發行稅:證券發行的稅率為不超過654.38+萬盧布的發行面值總額的0.2%,從654.38+0,2005年起取消。
6)關稅:關稅的稅率由俄羅斯聯邦政府歷屆決議確定,其收入全部納入聯邦預算。
7)礦產開采稅:詳見表4-27和表4-28。
表4-27采礦稅(根據俄羅斯聯邦稅法第26章)
表4-28礦產開采稅率
開采下列礦種時,按零稅率征稅(下列情況發生零盧布稅:如果稅基根據稅法第338條確定以實物形式開采的礦種數量):
1.礦產配額內損失的礦產(就本章而言,配額內損失是指與采礦過程中使用的采礦工藝和技術相關的礦產的實際損失不超過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的方法批準的損失配額的範圍);
2.生氣;
3.含礦物的地下水(工業用水),其回收與其他種類礦物的開發有關,在礦物開發期間或建造和使用地下設施時回收;
4.開采不符合指標的儲量(低質量剩余儲量)或先前已被取消的礦產(因選擇性開采礦藏導致儲量質量惡化的除外),以及將不符合指標的儲量納入儲量應按照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措施執行;
5.從剝離巖石、圍巖、碎石堆或加工廢料中提取的剩余礦物(因為中國沒有回收這些礦物的技術),以及從剝離巖石或圍巖中獲得的礦物、采礦廢料和與它們相關的加工廢料(包括石油加工殘渣),在俄羅斯聯邦政府批準的礦石標準的期限範圍內;
6.納稅人僅用於治療、療養而不直接銷售的礦泉水(包括經過處理、配制、加工、裝瓶的礦泉水);
7.納稅人僅用於農業目的的地下水包括農業用地的灌溉,以及公民的畜牧場、畜產品綜合企業、家禽加工廠、蔬菜、菜園和畜牧業綜合企業的供水。
8)自然資源利用費用:壹是不利環境影響費用,如表4-29所示;二是地下資源有償使用,如表4-30所示。
表4-29自然資源使用費之壹(不良環境影響費用)
表4-30自然資源使用費二(地下資源利用定期付款)
9)單位利潤稅:稅率為貨幣利潤的24%。
10)國家規費:國家機關為納稅人完成某壹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或出具某壹文件或證明而需要支付的壹定費用,即國家規費。
11)繼承或贈與的房產稅。
12)使用“俄羅斯”、“俄羅斯聯邦”名稱的費用:使用“俄羅斯”、“俄羅斯聯邦”或者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詞語、短語的企業、機構、組織應當繳納費用。壹般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按其產品銷售額的0.5%繳納,購銷和批發貿易的企業和單位按其交易額的0.05%繳納。
13)水利用費:見表4-31。
表4-31水資源利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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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發放乙醇、酒類產品、酒精制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費用。
15)水中動物物和生物資源使用費:不同動物收取不同費用。
第二,地區稅費
以下稅率限制由俄羅斯聯邦法律決定;在俄羅斯聯邦各地收集。
1)遊戲交易稅。
2)林業稅:見表4-32。
表4-32林業稅
以下稅率限制由俄羅斯聯邦法律決定;根據俄羅斯聯邦當局的決定。
1)單位財產稅:最高稅率不超過2.2%,由聯邦主體法確定。
2)運輸稅:100馬力以下的汽車年稅率為5盧布;100 ~ 150馬力的年稅率為7盧布;150 ~ 200馬力的年稅率為10盧布;200 ~ 250馬力的年稅率為15盧布;250馬力以上的年稅率為30盧布。
當地稅率的限值由俄羅斯聯邦法律確定;在俄羅斯聯邦各地收集。
1)自然人財產稅:房產價值30萬盧布以下,稅率為0.1%;房產價值30萬~ 50萬的,稅率為0.3% ~ 0.5%;價值50萬以上的財產為財產金額的0.3% ~ 2.0%。
2)土地稅:稅率見表4-33。
表4-33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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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稅率限制由俄羅斯聯邦法律決定;根據地方自治機關的決定。
廣告稅:稅率低於廣告服務價格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