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壹般預算為保證預算收支正常進行,避免收支出現時間缺口而設立的壹種周轉資金。它是國家財政儲備基金的壹種形式,是國家財政儲備基金的壹部分。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季節性等原因,可能會出現支出在前,收入在後等情況。,而預算流動資金可以先用來借款。收不抵支時退還。這筆資金只能用於循環使用,不能安排支出。年底需要補充,以保證國家預算的正常執行和順利實現。
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平衡預算年度的季節性收支,保證資金及時使用而設立的周轉金。每個月的預算收支經常不同步,月與季之間總是不平衡。不是收入超過支出,就是支出超過收入。沒有壹定的周轉金,完成預算收支任務是不可想象的。為了平衡季節性收入和支出,各級政府必須設立相應的預算周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節預算年度季節性收支、保證資金及時使用而設立的周轉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從本級政府預算結余中設置和補充,其數額應當逐步達到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總額的4%。
為了正確核算預算周轉金的設置和使用,應設置“預算周轉金”科目。本科目核算各級政府為平衡季節性預算結余而設置的資金。預算周轉金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要求設置,不得隨意減少。設立和補充預算周轉金時,借記“預算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這個賬戶壹般沒有借方金額。使用周轉金時,仍會直接沖減國庫存款,但不能借記“預算周轉金”。如果“國庫存款”余額小於“預算周轉金”,說明“預算周轉金”已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