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名費:住宅每棟80元,非住宅每棟550元;
2.證費: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不收證費,每增加壹個證收取10元;
3.印花稅:產權轉讓文書稅率萬分之五,交易費每平3元;
4.契稅:購房面積90平方米以下,按房價的1%征收契稅;
5.維修基金:辦理房產證時要繳納的維修基金。
辦理房產證的程序如下:
1.初始登記:買受人需要在交房之日起60日內,向房管部門提交其房屋的產權等級信息,由房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
2.填寫房屋權利登記申請表;
3.拿測繪圖(表),購房者需要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拿到測繪表;
4.向開發商索取相關文件:相關文件主要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權證復印件;
5、繳納養路費、契稅等費用;
6.提交申請材料;
7.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房屋產權證。
綜上所述,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序的變更而受影響。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不動產登記簿,並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使用紙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汙、防蟲等安全防護設施。
使用電子媒體的房地產登記簿,應當配備專用存儲設施,並采取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包括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