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如果加上底薪,壹* * *就是6100元。
工資支付。
我們先來看看規定。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當然,每個省也有自己的規定。如《海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第七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不滿壹個工資支付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期的,勞動合同雙方可以重新約定崗位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得出三個結論:
首先,如果停產不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每個周期最多不超過壹個月),用人單位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照常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在這裏,工資全額發放。
其次,停產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要區分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勞動。所謂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假期”期間仍然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完成特定的工作,而不是處於“放假”狀態。提供正常勞動,就要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的勞動報酬。
最後,如果企業停產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不能提供正常勞動,並不意味著工資就壹定是最低工資。這裏的工資是雙方約定的,公司不能單方面決定付不付。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還有壹個問題是,放假期間,員工可以去其他公司上班嗎?答案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