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收入是否為財政性資金
土地出讓收入不能算為財政性資金。 2007年之前,土地出讓收入先納入預算外專戶管理,再將扣除征地補償和拆遷費用以及土地開發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後的余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2007年,國家對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將全部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與壹般預算分開核算,專款專用。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土地出讓收入繳入國庫後,市縣財政部門先分別按規定比例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余下的部分統稱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於市縣土地收購儲備,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土地開發支出,計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其中省級最高可以集中30%),專項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具體使用範圍包括土地整理和復墾、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等方面的土地開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將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向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收入,由市縣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按規定標準向中央和省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3:7分成,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支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主要用於征地拆遷補償、土地開發、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