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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外國政府貸款

外貸是什麽單位

外國政府貸款機構,外國政府貸款機構,由幾個單位組成,確定是否要向貸款人和單位貸款的機構,負責選擇確定項目,多為政府職能部門,也有由專職的對外援助機構承擔。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以及贈款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壹管理部門。第四條貸款、贈款的使用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體現公***財政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第五條貸款的籌借、使用、償還應當體現責權利相統壹的原則,實現債務可持續性和良性循環,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第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貸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壹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三)外國政府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向外國政府、北歐投資銀行等統壹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國務院批準的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國外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四)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財政部經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七條財政部對貸款、贈款實行統壹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壹)研究確定貸款、贈款的管理原則,制定基本規章制度;

(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擬定貸款規劃;

(三)統籌開展貸款、贈款的對外工作,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等進行磋商談判並簽訂法律文件;

(四)負責貸款、贈款的轉貸、轉贈、資金使用、償還、統計、監測等;

(五)對貸款、贈款活動進行政策指導、協調與監督。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貸款的債權、債務代表和貸款、贈款歸口管理機構,統壹負責本地區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管理。第九條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給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中央項目執行機構,由其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條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給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聯合項目,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協調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由其統壹負責項目的指導、組織與協調工作。第十壹條地方政府承擔債務的貸款項目或者接受贈款的項目,地方政府應當確定地方項目執行機構,由其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二條中央項目執行機構、中央項目協調機構和地方項目執行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有關經費開支計劃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第三章貸款籌借第十三條貸款的籌借工作包括貸款申請、評審與評估、對外磋商與談判、貸款法律文件簽署與生效、轉貸關系確定以及還款責任落實等。第十四條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地方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

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凡債務由地方承擔的,還應當附送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

貸款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貸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貸款項目主要內容;

(三)貸款資金及配套資金來源;

(四)轉貸及債務償還安排。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貸款申請書進行審查,並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以及貸款方的要求等決定是否將貸款申請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對已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的有關項目應當組織評審,並向財政部提交評審意見書。財政部根據評審意見書決定是否安排對外磋商談判。評審事項主要包括:

(壹)省級政府的債務負擔和財政承受能力;

(二)貸款項目的財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四)轉貸安排、還款責任和還款資金來源等。

政府外債的類別有

第壹條為加強外債管理,規範舉借外債行為,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防範外債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表示的債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金融境內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境外的機構、自然人及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常設機構。

第五條按照債務類型劃分,外債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

(壹)外國政府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外國政府舉借的官方信貸;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機構舉借的非商業性信貸;

(三)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機構向非居民舉借的商業性信貸。包括:

1、向境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

2、向境外企業、其他機構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含可轉換債券)和短期債券(含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

4、買方信貸、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貿易融資;

5、國際融資租賃;

6、非居民存款;

7、補償貿易中用現匯償還的債務;

8、其它種類國際商業貸款。

第六條按照償還責任劃分,外債分為外債和非外債。

(壹)外債,是指由國務院授權機構代表國家舉借的、以國家信用保證對外償還的外債。

(二)非外債,是指除外債以外的其它外債。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境內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以保證、抵押或質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擔保。對外擔保形成的潛在對外償還義務為或有外債。

第八條國家對各類外債和或有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舉借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資金的使用和償還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債管理部

外國政府貸款比其他渠道貸款優惠,且用途限制少

對的,外國政府貸款其贈與成分壹般在場35%以上,最高達80%。貸款的利率壹般為0.2%-3%,個別貸款為無息。貸款償還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間,並含有2-15年的寬限期,是我國目前所借國外貸款中條件比較優惠的貸款。

因為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機構壹般的信用等級都很高,所以可以提供的貸款的利率也低,不過壹般條件都有些苛刻,購買的東西也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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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外國政府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是指壹國政府向另壹國政府提供的,具有壹定贈與性質的優惠貸款。它具有政府間開發援助或部分贈與的性質,在國際統計上又叫雙邊貸款,與多邊貸款***同組成官方信貸。其資金來源壹般分兩部分:軟貸款和出口信貸。軟貸款部分多為政府財政預算內資金;出口信貸部分為信貸金融資金。雙邊政府貸款是政府之間的信貸關系,由兩國政府機構或政府代理機構出面談判,簽署貸款協議,確定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債務。

二、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主要有:

1、屬外債

外國政府貸款首先是壹種外債,是我國政府對外借用的壹種債務。除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查確認,並經國務院的批準由國家統還者外,其余由項目業主償還且多數由地方財政擔保。

2、貸款條件優惠

外國政府貸款其贈與成分壹般在場35%以上,最高達80%。貸款的利率壹般為0.2%-3%,個別貸款為無息。貸款償還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間,並含有2-15年的寬限期,是我國目前所借國外貸款中條件比較優惠的貸款。

3、限制性采購

多數國家政府貸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國采購比例為15%-50%,即貸款總額的50%-85%用於購買貸款國的設備和技術。通常情況下不能自由選擇貸款幣種,匯率風險較大。

4、投向限制

外國政府貸款總量較大,使用時間長,便於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統壹計劃,統壹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規模效益。利用外國政府貸款主要用於政府主導型項目建設,領域集中在基礎設施、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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