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土地權屬變更登記而變更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屬於非法轉讓土地。第五條非農建設用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用地指標。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控制指標,由市土地管理局和市計委* * *下達;鄉村建設、鄉鎮企業建設、農村住宅建設控制用地指標,由縣土地管理局和計委下達。各縣、區的計劃用地指標由市土地管理局分配。第六條非農業建設用地,禁止征(撥)用我市劃定的蔬菜保護基地、基本農田保護用地、水源保護用地和城市規劃綠地。第七條國有、集體單位和個人需要征用(劃撥)建設用地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手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征用土地,應先向規劃部門辦理手續,再向土地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擅自使用土地的,屬於違法用地。第八條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下列情況按下列方式辦理:
1.征用西山、官渡區和安寧縣溫泉鎮、路南縣石林鎮的土地,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和縣(區)政府審核後,報市土地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審批。
2、農民在城市規劃區外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區)政府鄉村規劃部門的批準,報縣土地管理局備案;使用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土地管理局審批。
3、城市(鎮)規劃區內農民建住宅,需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復同意制定村鎮規劃,報縣土地管理局備案;使用耕地的,由縣土地管理局根據市規劃部門同意制定的村鎮規劃審批。
4、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在與土地所有權村達成協議後,只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蓋章,按法定土地審批權限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各級政府和有審批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盡快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提出其他違反法律和政策的附加條件。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根據土地利用規劃開發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荒地、荒山、工礦廢棄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6543.8萬畝以下的,由縣政府審批;超過100畝的,由市政府批準。
經批準開墾的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和糧食定購手續。
經批準開墾的土地不得隨意變更、轉讓、出租或出售。第十條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下列情況應作如下處理:
1、官渡區、呈貢縣西山區馬街周邊等蔬菜生產基地,蔬菜專業合作社菜地最高綜合年產量不得超過11000斤;縣、鎮、工業區附近的蔬菜專業合作社菜地最高綜合年產量不得超過10000公斤;其他地區菜地綜合年產量不得超過9000公斤。
2.壩區水田每畝大春產量不超過650公斤,每畝小春產量不超過350公斤;大春半山水田畝產不超過500公斤,小春不超過300公斤。山區水田大春畝產量不得超過450公斤,小春畝產量不得超過250公斤。
被征用水田的副產品,每畝年產量不得超過春秋兩季糧食產量的兩倍。
3、大春旱地每畝馬鈴薯年產量不得超過2000公斤,玉米不得超過400公斤;小春年產量不得超過250公斤。
4、漁塘每畝年產量不得超過200 ~ 250公斤。
5.雷香田最高年產值不得超過山區水田的計算標準。
6.被征用土地上未結果的果樹,每株補償10元;已掛果的,視果樹品種每株按50至300元補償。協商征地過程中種植的果樹不予補償。
7、征用林地,按雲法正[1987]203號文《雲南省建設占用林地、采伐補償標準暫行規定》辦理。
8.被征用土地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溝渠,原則上由用地單位據實修復。由被征地鄉鎮或機關自行修復的,用地單位應按實際修復費用給予補償。
9.被征收土地上的墳墓,由征地單位按照磚(石)墳150元、土墳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文物管理部門保護的烈士墓、名人墓或古墓葬,由用地單位報有關部門批準後,按規定辦理。
10,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耕種的國有土地,只支付當季土地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支付給當地縣級政府,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1.被征用成員的承包耕地屬於登記面積的,征地單位應當按照每畝50元的標準向生產合作社支付調整土地誤工費;如果是未登記的地區,就不交了。
12.農村鄉鎮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用非登記區耕地的,按照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計算補償費,由用地單位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繳納,納入農業發展基金統壹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