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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加強土地管理的規定

第壹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壹寸土地的基本國策,做好土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二條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土地,按行政區劃由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和各縣土地管理局統壹管理。第三條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和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登記,核發土地權屬證書或土地使用證。第四條依法擁有土地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所有權。確需變更土地權屬的,除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外,還應當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集體土地由縣土地管理局辦理,報市土地管理局備案;國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辦理。

未經土地權屬變更登記而變更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屬於非法轉讓土地。第五條非農建設用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用地指標。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控制指標,由市土地管理局和市計委* * *下達;鄉村建設、鄉鎮企業建設、農村住宅建設控制用地指標,由縣土地管理局和計委下達。各縣、區的計劃用地指標由市土地管理局分配。第六條非農業建設用地,禁止征(撥)用我市劃定的蔬菜保護基地、基本農田保護用地、水源保護用地和城市規劃綠地。第七條國有、集體單位和個人需要征用(劃撥)建設用地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手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征用土地,應先向規劃部門辦理手續,再向土地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擅自使用土地的,屬於違法用地。第八條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下列情況按下列方式辦理:

1.征用西山、官渡區和安寧縣溫泉鎮、路南縣石林鎮的土地,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和縣(區)政府審核後,報市土地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審批。

2、農民在城市規劃區外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區)政府鄉村規劃部門的批準,報縣土地管理局備案;使用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土地管理局審批。

3、城市(鎮)規劃區內農民建住宅,需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復同意制定村鎮規劃,報縣土地管理局備案;使用耕地的,由縣土地管理局根據市規劃部門同意制定的村鎮規劃審批。

4、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在與土地所有權村達成協議後,只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蓋章,按法定土地審批權限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各級政府和有審批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盡快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提出其他違反法律和政策的附加條件。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根據土地利用規劃開發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荒地、荒山、工礦廢棄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6543.8萬畝以下的,由縣政府審批;超過100畝的,由市政府批準。

經批準開墾的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和糧食定購手續。

經批準開墾的土地不得隨意變更、轉讓、出租或出售。第十條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下列情況應作如下處理:

1、官渡區、呈貢縣西山區馬街周邊等蔬菜生產基地,蔬菜專業合作社菜地最高綜合年產量不得超過11000斤;縣、鎮、工業區附近的蔬菜專業合作社菜地最高綜合年產量不得超過10000公斤;其他地區菜地綜合年產量不得超過9000公斤。

2.壩區水田每畝大春產量不超過650公斤,每畝小春產量不超過350公斤;大春半山水田畝產不超過500公斤,小春不超過300公斤。山區水田大春畝產量不得超過450公斤,小春畝產量不得超過250公斤。

被征用水田的副產品,每畝年產量不得超過春秋兩季糧食產量的兩倍。

3、大春旱地每畝馬鈴薯年產量不得超過2000公斤,玉米不得超過400公斤;小春年產量不得超過250公斤。

4、漁塘每畝年產量不得超過200 ~ 250公斤。

5.雷香田最高年產值不得超過山區水田的計算標準。

6.被征用土地上未結果的果樹,每株補償10元;已掛果的,視果樹品種每株按50至300元補償。協商征地過程中種植的果樹不予補償。

7、征用林地,按雲法正[1987]203號文《雲南省建設占用林地、采伐補償標準暫行規定》辦理。

8.被征用土地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溝渠,原則上由用地單位據實修復。由被征地鄉鎮或機關自行修復的,用地單位應按實際修復費用給予補償。

9.被征收土地上的墳墓,由征地單位按照磚(石)墳150元、土墳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文物管理部門保護的烈士墓、名人墓或古墓葬,由用地單位報有關部門批準後,按規定辦理。

10,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耕種的國有土地,只支付當季土地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支付給當地縣級政府,青苗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1.被征用成員的承包耕地屬於登記面積的,征地單位應當按照每畝50元的標準向生產合作社支付調整土地誤工費;如果是未登記的地區,就不交了。

12.農村鄉鎮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用非登記區耕地的,按照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計算補償費,由用地單位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繳納,納入農業發展基金統壹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