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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9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方案調整細則

上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出臺。自5月起,上海每年個人繳費分為500-3300元和12檔,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市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胡夫發[2065 438+04]30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4月26日

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推進覆蓋全市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確保可持續性為重點,建立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三條(適用範圍)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居民,均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行政部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財政局、民政局、市殘聯、市農委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縣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五條(基金的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六條(個人支付)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個人繳費標準設定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

參保人自己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七條(集體補貼)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的成員會議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助。補貼和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政府補貼)

政府向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區縣政府對本轄區戶籍參保人員繳費進行補貼。按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

區縣政府為本轄區內的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繳納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標準按照每年1100元確定,其中,個人繳納繳費標準的5%,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匯繳600元,其余由區縣財政匯繳。領取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的重度殘疾人和失業人員不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匯繳600元,縣財政匯繳500元。具體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標準的調整)

個人繳費標準和繳費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本市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個人賬戶的建立)

本市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區縣政府對參保人員的補貼、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員的集體補貼和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壹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15年,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在本市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時,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無需繳費,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領取年限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逐年補繳,也允許補繳。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按年繳納,累計繳費不低於15年。

第12條(待遇的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十三條(基本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540元(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滿1年增加基礎養老金10元。

基礎養老金由市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區縣財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區縣財政為在本轄區登記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承擔相應的基礎養老金。

第十四條(待遇調整)

本市建立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根據國家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和本市經濟發展、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發放標準為個人賬戶總額除以139。被保險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六條(喪葬補助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家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3600元。

喪葬補助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區財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擔。其中,區縣財政對在本轄區登記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承擔相應的喪葬補助。

喪葬補助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資質認證)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公示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並與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差。

第四章傳承與系統銜接

第十八條(系統內轉移和延續)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期間需要跨省市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壹次性轉移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並按照遷入地的規定繼續繳納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轉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十九條(相關系統的連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征地人員、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精減回鄉退休老職工配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新舊系統的銜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後,對參加新農保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原享受老年農民養老補貼的人員、原享受城鎮住房保險制度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按照“鎖定人群、待遇平穩過渡”的原則對待。

(壹)新農保制度中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可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新農保基金中的“原統籌基金”承擔,使用後由縣級財政繼續承擔。

(二)在新農保制度中,原按規定享受老年農民養老補貼的,繼續享受過渡性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承擔。

(三)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按規定繼續享受高於基礎養老金的100元,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按30%和70%的比例分擔。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壹條(基金管理和運作)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虛報、冒領。

市財政和區縣財政承擔的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分項目撥付到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應當按照國家統壹規定進行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資金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基金審計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劃轉、發放、存儲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積極探索村(居)民代表參與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使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對虛報、冒領、挪用、貪汙、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經辦管理服務和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機構)

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管理,區縣政府確定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人員,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受理具體案件。

第二十四條(辦理管理服務)

區縣政府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壯大基層經辦力量,實現精準管理、便捷服務;註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為中介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設施設備和經費保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公眾服務水平。建立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管。

第25條(工作基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六條(信息化建設)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市級集中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市民信息管理系統共享信息資源,將信息網絡延伸到基層,實現市、區、縣、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區縣可以延伸到行政村,方便城鄉居民繳納保險費、領取待遇和查詢參保信息。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實施細則)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實施期)

本辦法自1年5月起執行,有效期至4月30日。本市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0〕3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65438〕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