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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老保險的問題

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退出社會勞動領域後,由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最主要的組成部分。

最早的養老社會保險起源於法國。1669年,法國制訂了《年金法典》,規定對不能繼續從事海上工作的老年海員發給養老金。具有現代意義的養老保險法最先出現於德國。1889年5月24日,德國國會通過了《老年保障社會保險法》,該法於1891年1月1開始生效。繼德國之後,西方各國相繼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壹部分發展中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緬甸、泰國等,也先後建立了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若幹涉及養老保障的公約和建議書。

中國自建國初期創建養老保險制度。《中華人民***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3日政務院第73次政務會議通過)奠定了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基礎。此後進行了壹定的調整。十年動亂結束後,國務院制定了若幹涉及養老保險的補充、修改規定,如《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等。自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入改革階段,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頒發或轉發了涉及養老保險改革的文件,如勞動部《關於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10月18日)等。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正處於向統壹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過渡的階段。農村養老保險仍處於探索之中。養老社會保險還存在諸多問題,養老保險制度尚需進壹步完善。

壹、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可分為城市、農村兩個子系統。通過下列幾個行政法規、規章,可對現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壹個基本了解。

(壹)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1.《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該《決定》於1991年6月26日作出。《決定》***12項,規定:(1)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改革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壹定的費用。(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壹籌集。(3)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繳納標準開始時可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4)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蓄,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5)地方政府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6)國家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增長情況,參照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對基本養老金進行適當調整,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7)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由目前的市、縣統籌過渡到省級統籌。中央部屬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都要參加所在地區的統籌。(8)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所需費用從企業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內提取。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願參加。(9)本決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參照執行;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10)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分別由人事部、民政部負責。

2.《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該通知於1995年3月發出,***11項。《通知》的主要內容是:(1)規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壹制度、統壹標準、統壹管理和統壹調劑使用基金。(2)明確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壹,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3)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並提出兩個實施辦法,由各地選擇。(4)要實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的管理體制。

據國家計委社會發展研究所課題組提供的調查資料,除西藏自治區外,***有 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其中,上海、吉林、黑龍江、江西、河南、雲南、青海7省、市選擇了實施方案壹,北京、天津、浙江、湖南、廣東5省、市選擇了實施方案二,湖北、河北、陜西、山西、內蒙古、遼寧、江蘇、安徽、福建、山東、廣西、四川、貴州、甘肅、寧夏、新疆 16個省、自治區及電力、水利、石油、交通、煤炭5個部門,吸收方案壹、二的優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第三類方案。海南則實行具有當地特色的辦法。

方案壹的基本做法是:個人帳戶按職工個人工資收入的16%記入,其中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其余部分由企業繳費中劃入(其中包括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記入的部分),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後余下的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戶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息。保值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居民存款利率並參考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職工退休時,按其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本金和利息)除以120,算出應發的養老金,按月計發。

方案二的基本做法是:個人帳戶按職工個人繳費額全部或壹部分和企業繳費的壹部分計入。個人和企業繳費記入個人帳戶後的剩余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退休後,其基本養老金按三部分計算,第壹部分為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其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得出;第二部分為繳費性養老金,按職工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的長短計算,繳費每滿壹年按職工平均工資的1%計發;第三部分為社會性養老金,按社會平均工資的25%計算。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逐年增加,並逐步沖減繳費性養老金,最終實現個人帳戶養老金和社會性養老金兩個塊組成的目標結合。

第三類方案的基本做法是:個人帳戶按職工個人工資收入的11%左右記入。其中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余下部分由企業繳費記入。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後余下的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按月支付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是社會性養老金,標準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5%左右;另壹部分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壹百二十分之壹。

3.《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該《決定》於1997年7月16日作出,***10項。《決定》在明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對統壹制度的有關政策問題作出了規定。

(1)關於統壹制度的要點。

壹是統壹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規定企業繳費比例壹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以後每兩年提高壹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二是統壹個人帳戶的規模。規定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為每個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應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可按優惠利率計息。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三是統壹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規定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對"中人"(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規定了過渡性養老金。

(2)關於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

《決定》強調要進壹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此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3)關於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既符合我國的國際,也是在總結各國養老保險實踐基礎上作出的明智選擇。《決定》在強調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原則的同時,鼓勵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4)關於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

《決定》提出,為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和加強宏觀調控,要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待全國基本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經國務院批準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

(5)關於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決定》要求抓緊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二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的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進壹步加強基金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和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1.《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該方案由民政部於1992年1月3日印發,***有7個方面內容:(1)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壹體化的方向。(2)保險對象及交納、領取保險費的年齡。保險對象為非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交納保險費年齡不分性別、職業,均為20周歲至60周歲。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壹般在60周歲以後。(3)保險資金的籌集。在以個人交納為主的基礎上,集體可根據其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分別記帳在個人名下;同壹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鄉鎮企業職工的個人交費、企業補助分別記帳在個人名下,建立職工個人帳戶,企業補助的比例,可由地方或企業根據情況決定。企業對職工及其他人員的集體補助,應予按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稅前列支。(4)交費標準、支付及變動。月交費標準設10個檔次(2至20元),供不同的地區以及鄉鎮、村、企業和投保人選擇;養老保險費可以補交和預交;個人和集體根據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準,可按規定調整交納檔次;個人或集體因故無力交納養老保險費,經批準可暫時停交;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養老金從60周歲以後開始,根據交費標準、年限,確定支付標準。(5)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基金以縣為單位統壹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於投資。(6)立法、機構、管理和經費。根據《基本方案》,由縣(市)政府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管理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縣(市)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隸屬民政局),為非營利性的事業機構,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管理養老保險基金;按人立戶記帳建檔,實行村(企業)、鄉、縣三級管理。(7)理順關系,穩妥處理與部分現行養老辦法的銜接。

2.《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該辦法由農業部於1992年11月26日印發,***7章26條,主要內容有:(1)本辦法適用範圍為鄉(含鎮)辦企業、村(含村民小組)辦企業職工。有條件的聯戶(含農民合作)辦企業和戶(含個體、私營)辦企業職工,鄉級鄉鎮企業管理機構(企業管理委員會、企業辦、工業公司、農工商公司等)人員的養老保險可參照執行。(2)職工養老保險費由以下部分組成:按企業在冊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提取,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在企業福利基金中按壹定比例提取;在職工個人工資中按壹定比例提取。(3)保險期限包括交費期和領取期。交費期從第壹次交納養老保險費起至職工被批準退休的當月時止;領取期從被批準退休次月起至職工身故時止。(4)職工養老金統壹由企業從承保機構領取,並負責發放。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不滿規定年限身故時,其不滿規定年限的部分由企業壹次性領取,發放給其法定繼承人,或由承保機構直接發放給其法定繼承人。(5)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職工養老保險的組織、領導工作。

二、我國的養老保險社會制度仍處於創建階段,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尚不完善,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政府和理論界對這些問題都作過概括和分析。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指出:"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 [1995]6號)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由於這項改革仍處於試點階段,目前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壹、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必須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目標和原則,進壹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

國務院領導同誌在全國統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會議上也指出深化改革過程中出現的若幹問題,如:多種養老保險辦法並行,給管理工作帶來諸多困難;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差距過大,存在攀比和待遇水平的現象;基金統籌層次較低,調劑能力弱,少數經濟效益不好的地區和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難以保障;個人繳費到位的速度慢,個人帳戶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國家關於基金管理的規定沒有得到認真執行,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比較嚴重。

世界銀行駐華代表處編寫的研究報告——《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指出:中國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主要問題有六個:壹是不能將養老保險、社會福利與企業經營分開,企業仍需對其退休工人負有很多的責任;二是同壹行業的不同企業因在不同省份,繳納的費率可能是在20%- 40%之間不等,這無異於同壹個產品收取不同的銷售或增值稅,沒有為企業創造壹個公平競爭的舞臺;三是現行制度將全國分成許多市級統籌單位,使得工人的退休待遇難以轉移,阻礙了勞動力流動;四是由於幾乎所有養老保險費都被用於支付現期的退休金,支付給養老保險金節余的利息率也是名義的,在目前制度下設立的個人帳戶大多是空帳戶,帳戶中幾乎沒有什麽實際資產,這樣的空帳戶根本不能滿足積累養老保險基金的目標;五是現有制度要求將80%的養老保險金節余用於購買政府債券或存入銀行,由於近年的利息率低於通貨膨脹率,養老保險金節余實際上是在損失它的購買力,同時壹些地方政府利用對養老基金節余的自主管理權,將這部分節余實際上是在損失它的購買力,同時壹些地方政府利用對養老基金節余的自主管理權,將這部分節余投資於地方項目,導致低效益的資本配置;六是由於目前的空帳制度和缺乏基金的積累用於有較高回報率的國內基礎設施和其他長期投資,失去了調整投資結構的機會。

綜上所述,就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而言,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度不統壹;(2)覆蓋面太小;(3)統籌層次低;(4)費用負擔失衡;(5)個人戶頭"空帳";(6)基金保值增值困難;(7)基金被擠占挪用;(8)管理體制不順;(9)管理成本提高;(10)管理服務水平不高。

三、解決我國養老保險中的上述問題,既需要法律措施,也需要非法律措施,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情況下,法律措施是解決養老保險問題的基本手段。我們認為可以從立法、規劃、執法和宣傳、教育、服務等方面尋求法律對策。

(壹)加強養老保險立法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尚處於改革階段,出臺的政策性文件還處於"決定"、"通知"和部分規章的層次。在上述文件貫徹、實施取得壹定成效後,必須制定更高層次的規範性文件。我們認為有三種立法結構模式可供選擇:第壹種是"《社會保障法》(或稱《社會保障基本法》)+《社會保險法》+《養老保險條例》+配套養老保險規章+地方性養老保險法規規章";第二種是"《社會保險法》+《養老保險條例》+配套養老保險規章+地方性養老保險法規規章";第三種是"《社會保障法》+《養老保險條例》+配套養老保險規章+地方性養老保險法規規章"。此外,還應專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法》或《農村養老保險條例》及相應的配套法規規章,以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將來的養老保險立法,應將近年來改革的成功經驗吸收進來。

1.在養老保險立法原則上,應明確肯定以下各項原則:(1)養老保險水平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相適應原則。西方福利國家推行的高標準福利已帶來許多消極作用,我國應引以為戒。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較高替代率副作用比較多,需要隨著工資水平的提高和養老保險結構的改善,逐步調低替代率。(2)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原則。作為市場經濟社會中的個人,應當有較強的自我保障意識,不得過份依賴國家和社會。社會保障體系壹般應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為限度。社會保障體系本身應當是多層次的,以適應不同社會成員的需要。(3)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保險原理,享受保障待遇者必須先投保,後受益。先盡義務,後享權利。(4)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養老保險具有在壹定範圍內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低收入者有可能通過這壹機制享受社會平均基本生活待遇,體現了公平原則。根據個人繳費情況建立個人帳戶,並使退休後的養老保險待遇有所差別的做法,則體現了激勵人們勞動熱情的效率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最能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5)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原則。這壹原則是政府體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要求。

2.在養老保險對象和範圍上,應進壹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在我國城鄉二元結構尚未打破的客觀條件下,分別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應當覆蓋到所有履行繳費義務的居民;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體系也應逐步推廣覆蓋面。

3.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根據國家、企業、職工各方面承受能力,精心測算,確定繳費比例,並嚴格執行。

4.在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上,既要穩妥操作,又要積極探索。要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式和原則。

5.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待遇給付上,應明確給付的條件、標準和方式,同時明確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的法律機制。

6.在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上,應明確規定決策、執行機構及分級管理的權限,解決不同部門、不同級別之間的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的問題。

(二)加強養老保險規劃

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三個角度對我國養老保險事業進行整體規劃:

1.對城鄉養老保險體系進行整體規劃、分別設計

我國的城鎮、農村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但兩者差距應當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逐步縮小,如果在社會保障問題上完全忽視農村,則無疑加劇城鄉的差別。在城市化過程中,城鄉的聯系將進壹步加深,城鄉壹體化的趨勢也正在發展。應當為將來的城鄉合壹的社會保障體系留有余地。考慮到客觀現實,城鄉養老保險體系還是以分別設計為宜。

2.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進行統壹規劃

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能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差異。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也是養老保險的重要部分。三者並行不悖,使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更加鞏固。

3.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進行規劃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了"逐步由縣級統籌向省或省授權的地區統籌過渡"的目標,國務院領導同誌提出最遲在1998 年內完成向統壹制度並軌的工作。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是否就滿足於省級統籌呢?我們認為,省級統籌仍然是地區性統籌,還不是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應當考慮養老基金的國家統籌問題以及國家統籌中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4.根據中國人口老齡化過程特征,合理規劃養老保險體系

杜鵬的《中國人口老齡化過程研究》根據人口預測結果指出,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在迅速老齡化,在未來30年內,年齡結構類型將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轉變,此後,向高度老齡化發展。中國未來人口年齡結構變化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1)1990年-2003年,人口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轉變,60歲以上人口比重從 1990年的8.6%上升到10.15%;(2)2003年-2020年,成為典型的老年型人口,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從10.15%上升到 15.55%;(3)2020年-2050年,人口老齡化程度急劇提高,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上升到27.43%.

與人口年齡結構老化相關的是,我國人口總撫養比和老年撫養比在未來數十年間將發生較大的變化。從未來發展趨勢看,少兒人口撫養比繼續呈下降趨勢,老年人口撫養比迅速上升。2000年-2010年,我國總人口撫養比會因少兒人口撫養比的下降而達到最低點,在2010年以後又開始增長,預測計將從2010年的 46.65%增加到2040年的70%(2050年可能增加到76.80%)。在2010年-2050年期間,少兒人口撫養比基本穩定,老年人口撫養比上升加快,人口總撫養比的變化主要受老年人口撫養比不斷上升的影響。老年人口成為社會的主要被撫養人口。預計老年人口撫養比將從2000年的15.60%,上升到2020年的23.77%,2030年的36.54%,2040年的42.70%和2050年的48.49%。老年撫養比的變化對社會經濟的影響遠大於少兒撫養比變化的影響,少年兒童最主要的生活消費基本上由家庭支付,而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越來越多地由社會保障系統來滿足。

2010年前後,將是我國人口撫養比最低、勞動人口負擔最輕的時間。我們應當充分利用這段勞動人口最多而總撫養比最低的有利時機,大力發展經濟,建立和完善各項社會保障措施(特別是養老保險),為即將到來的高度老齡化社會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我們認為,中國人口老齡化過程及人口總撫養比老年人口撫養比化的預測結果,應當作為制定養老保障總體方案的重要依據。應盡快著手規劃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包括養老保險事業規劃)。

(三)嚴格執行養老保險法規政策

沒有法制,就難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在養老保險這樣的事關國計民生的大事上,如不嚴格依法辦事,則容易留下嚴重後患。養老保險立法應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1)個人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2)企業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3)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逾期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4)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不依法運用基金;(5)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挪用基金,或侵吞基金;(6)個人騙取養老保險待遇;(7)養老保險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四)加強養老保險法規的宣傳咨詢

養老保險法規政策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實際利益密切相關,但相當壹部分群眾並不了解其具體內容,對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也還不夠。通過有組織的宣傳教育,可以進壹步提高廣大社會保障對象的參與意識和自覺程度,使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同時要組織養老保險法律知識的專門咨詢服務,解決廣大保障對象的困惑。

(五)加強社會保障法律專門人才的培養

應當建立綜合性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或專門性的社會保障研究機構,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執法的研究,發表、出版更高質量的專題論著,在高等院校培養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人才(包括社會保障法律人才),為即將迅速崛起的保障事業儲備必要的高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