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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方政府壹些基金的動機與效果

在地質找礦新機制中,地質勘查基金的定位十分明確,也很準確,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遠非如此。大多數地方政府把財政資金出資找礦也定為“地質勘查基金”,但是他們的目的既不是銜接調節,也不是降低商業風險,而主要是追求礦業權收益,形成地質找礦中的主要利益主體。河北省2009年全省地勘投入7.46億元,其中中央財政0.93億元、省財政4.99億元、社會資金1.54億元。地方財政投入占總投入的66.9%。山西省從2006年到2009年投入省級地質勘查基金19.25億元,實施393個地質找礦項目。顯然這樣大規模的投入,這樣多的地質項目,既不是用來“銜接”地質找礦,也不是用來“調節”地質找礦,其本意就是從事地質找礦,然後出讓礦業權。而且這樣做法頗具有代表性。他們之所以要這樣做,事出有因。

從2005年以來,礦產品大幅漲價,而生產礦產品的投入要素特別是資金和勞動力並沒有相應漲價,資源的稅費也沒有增加,這就選成礦業的利潤大多轉為資本的權益,它遠遠高於社會平均利潤。要拿到這個高額利潤,必須拿到產生這個高利潤的生產要素,即資本、勞動和資源。這其中,資本和勞動在我國並不短缺,真正短缺的是礦產資源。於是便產生了對礦業權的爭奪,進而導致礦業權的高價位,因而人們對礦業權預期收益的期望值特別高。對此,社會資本的持有者看到了,地方政府也看到了,何況地方政府不只看到了它能帶來可觀的收入,還看到了它能拉動地方經濟的發展。這就是推動地方政府用財政資金從事地質找礦的動力。

對礦業權的這種高收益,如果地方政府不去拿,必然也為社會資本所取代,導致社會資本的惡性爭奪,甚至滋生腐敗、權錢交易。所以,問題不在於高收益,而在於如何對待產生這個高收益的根源。其實礦產資源的短缺是礦產資源作為資產的短缺,而礦產資源資產是礦業權投資創造的價值和礦產資源的天然價值***同構成的。在這兩種價值中,真正短缺的又不是礦業權的投資,而是天然形成的礦產資源。恰恰是這個最短缺的資源,在現實中是最便宜的,它的所有者只能收取礦產品收入百分之零點幾的補償費。於是它因短缺而應得的收益全部被礦業權的出資者拿走了,或者說被礦業權出資者擠占了。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設想,如果地方政府不掌控礦業權,也為社會資本所擠占。因此,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只能是兩個:

(1)盡快讓礦產資源作為純自然資源在礦產品收益中的份額得到合理補償,這既能用經濟辦法促進資源的節約和合理利用,又能增加全民所有的財產收入。

(2)在礦產資源得到合理補償的條件下,礦業權的價格會逐步回落到它自己所創造的價值的範圍內。這時,如果地方政府仍然願意出資找礦,它可以通過主辦的勘查公司運作,作為“商業跟進”的成員之壹;否則,它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地質勘查基金”定位,用來“銜接”和“調節”地質找礦的資金不足,不能與社會資金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