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為,門診年度報銷上限:20000元,起付線:在職人員1800元,報銷比例:70%起。退休人員1300元,報銷比例:85%起。住院年度報銷上限:30萬元。起付線:不分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第壹次住院1300元起,報銷比例:85%起。第二次住院,650元起,報銷比例:85%起。重大疾病:自付醫療費用超過上壹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分段計算,累加支付。5萬以下,報銷比例50%起,5萬以上,報銷比例60%起,上不封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保險比例為,門診年度報銷上限:3000元。起付線:壹級醫院100元起,報銷比例55%。二級及以上醫院550元起,報銷比例:50%起。住院:20萬元。起付線:兒童150元起,成人300元起,報銷比例75%起。醫保報銷範圍:1、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療,2、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七種情形不能報銷: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2、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3、打架、鬥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4、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5、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6、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範圍的,7、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法律依據:《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於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於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於60%。各統籌地區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具體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