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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財政廳 省民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財社[2007]102號)

為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基金的合理籌集和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2005] 3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如下:

壹、多渠道籌集城市醫療救助基金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方籌資的原則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

(壹)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需要和財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的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具體包括:中央財政補助的資金,省級按中央財政補助額度按1:1比例安排的資金,市(地)、縣(市、區)財政按不低於省級補助資金1:1比例安排的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市(地)與所轄區的具體承擔比例由市(地)政府確定。

(二)省、市(地)、縣(市、區)從留歸本地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壹定比例或壹定數額提取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資金;

(三)社會各界捐贈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捐贈資金;

(四)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人;

(五)按規定可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省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由財政廳、民政廳根據各地城市醫療救助人數、財政狀況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

二、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標準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按照量力而行、盡力而為,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對本地區救助對象上壹年度或前三年醫療費用實際支出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測算,科學合理確定城市醫療救助標準,並可根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實際收支情況對救助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後,個人負擔超過壹定金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給予壹定比例或壹定數量的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縣(市、區)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訂。原則上,同壹城市轄區、同壹行政區域補助標準應相對壹致,對於特殊困難的人員,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同協商,確定為當地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定醫療救助對象服務標準。

救助對象個人全年累計享受醫療救助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規定的醫療補助標準,壹般全年應不超過4000元。

三、規範界定救助對象

(壹)救助對象範圍: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具體條件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患有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的特殊困難人員,按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救助。

1.大病救助。對因患大病醫療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在規定的救助額度內給予救助。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大病病種和救助標準,確定救助金起付線、封頂線及支付比例。各地確定的大病病種壹般不應低於5個。

2.基本醫療救助。對因患大病病種以外疾病或常見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影響家庭基本生活,在患病期間,對患病者本人實行分類限額補貼救助或保障金加發照顧,救助金額壹般全年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0%。

3.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通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的方式解決醫病困難。

4.特種傳染病救治。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二)下列情況不享受醫療救助:

1.打架鬥毆、交通肇事、酗酒傷害、吸毒、自殺、自殘等;

2.器官移植、鑲牙、整容、矯形、配鏡等;

3.婚前檢查、保健、康復等;

4.未經允許在非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醫、購藥或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等;

5.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應當享受醫療救助的。

四、嚴格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序

城市醫療救助資金要嚴格依照以下規程,實行規範的申報、審批和發放:

(壹)本人或戶主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戶籍證明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如實提供醫療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各種商業保險的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社區居民委員會評議後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無異議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采取人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15日內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並在10日內簽署審批意見。經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並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救助金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批準其享受醫療救助,並發放有關憑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縣(市、區)民政部門要記載經批準享受醫療救助人員臺賬,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經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從城市醫療救助財政專戶劃入定點銀行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醫療機構直接減免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可由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核撥至醫療衛生機構。審核發放醫療救助金額時,應扣除下列費用:醫療單位按規定減免的費用;患大病的救助對象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以及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保、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按規定應扣除的其它費用。

五、切實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應全部用於補助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它任何費用。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市、區)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按季或按月劃撥到本級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經批準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由財政專戶劃撥到“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後應及時全額撥劃至“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社會各界的捐贈及其它各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交存縣(市、區)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劃由各地民政部門擬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六、加大監督力度確保基金安全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汙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虛報情況騙取上級補助的,上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補助資金。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通過張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合監督。縣(市、區)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對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地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各市(地)財政、民政部門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加強對試點地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及時安排補助經費,總結推廣試點經驗,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