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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增強政府宏觀調控和公共服務能力,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省級政府非稅收入基金和票據的設立、征收、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並形成的除稅收和政府債務收入(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以外的財政性資金。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具體包括:

(壹)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根據特定需要收取的專項收入(以下簡稱專項收入);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六)對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收入的財政補貼;

(七)罰沒收入;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貨幣捐贈收入;

(九)其他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

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第五條政府非稅收入應當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實行收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確保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年度預算,統壹管理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組織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核算、分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價格、監察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項目管理第七條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第八條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和罰沒項目的設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確定收費標準,執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收費項目的設立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

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物價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重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範圍,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國家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其規定執行。第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審批應當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審批機關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征求意見和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收情況進行分析評估,並根據分析評估結果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取消本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實施,減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第十二條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和設立國有資本經營收益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服務收費項目的設立,由執收單位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審批。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經營服務費等項目目錄。

前款規定的目錄應當載明項目名稱、立項依據、批準文號、征收單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征收範圍、征收期限、征收方式、征收票據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