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是關於土地開墾的。
壹、所謂土地復墾,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對因挖損、塌陷、侵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利用狀態的活動。根據全國待開發復墾土地資源調查和相關典型調查的綜合分析,我國現有工礦廢棄地中約有6000萬畝土地資源等待復墾。按50%的比例開墾耕地,全國可增加耕地約3000萬畝。土地復墾是確保我國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又壹重要措施。所以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增加了這個規定。
二、土地復墾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土地復墾義務。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要將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有土地復墾任務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應當包括土地復墾內容。復墾後的土地達到復墾標準並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土地復墾標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確定。土地復墾可以由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自行進行,也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承包土地復墾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以合同形式確定。
三、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土地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不合格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其中,基本建設過程中毀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土地在生產過程中毀壞的,土地復墾費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資金中列支。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同時,開墾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這是由我國人均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決定的。有可能復墾耕地的,先復墾為耕地,這樣才能真正增加耕地的有效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