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大病醫療救助是指依托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算平臺,資金投入穩定、服務平臺***用、信息資源***享、結算支付同步、管理運行規範、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快捷服務、覆蓋城鄉科學規範的壹種新型醫療救助制度。
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醫療求助的病種有:惡性腫瘤、尿毒癥 ( 腎衰竭 )、重癥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壞死 )、腦中風、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每年醫療費負擔 2 萬元以上的其它疑難雜癥。救助對象患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 , 按國家相關規定給予救助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二條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