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組成。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計入個人醫療賬戶,其余部分納入統籌基金。
第十條(個人醫療賬戶的建立)
市醫保中心在用人單位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並繳納醫療保險費後,為職工建立個人醫療賬戶。
第十壹條(個人醫療賬戶資金)
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個人醫療賬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30%左右計入個人醫療賬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醫療賬戶的標準,根據不同年齡段有所不同。
員工的年齡組分為:
34歲以下;
(二)三十五歲至四十四歲的;
(3)45歲以上者。
退休人員的年齡組分為:
退休至74歲;
(2)75歲以上者。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醫療賬戶的具體標準及其調整,由市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的中斷)
職工應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而未繳納或者中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停止納入基金。
第十三條(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的使用和計息)
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以依法結轉和繼承。
個人醫療賬戶資金分為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
年終,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計息,計入個人醫療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查詢)
職工可以查詢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的計算和支出情況,市醫保局、區縣醫保辦和市醫保中心應當為職工查詢提供便利。
第15條(額外資金)
用人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附加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