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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必讀:創始股東的股權架構應如何設計?

文/賴成龍?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師事務所無訟法務特約作者

創業維艱,因創業者在創業時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在其中,團隊風險應是最大的壹種。壹個項目在商業邏輯可行的情況下,人是最關鍵、最核心的要素,因此在投資領域有壹句話,“ 投資就是投人 ”。

我認為團隊風險最大的來源在於項目中各個創始人之間的投入和產出不相匹配產生的心理失衡。從法律角度來看,不相匹配就是創始人之間的投入與其持股比例不相匹配。有句古話“***患難易,同富貴難”。許多公司剛剛開始盈利,還未走上正軌,就因此而土崩瓦解。

而且在種子輪、天使輪等前期階段,若公司存在股權方面的重大風險,會阻礙專業投資者的進入。若事先未設計好相應的解決機制,創業者往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因此,本文著眼於梳理專業投資者進場前創始股東之間的股權架構應如何設計。

問題壹:不同創始人之間貢獻有很大的差異性,股權比例分配如何做?

制定股權分配計劃的第壹步,是分析每個因素的貢獻;下壹步是為每個因素分配權重,評估每位創始人在每個因素上的貢獻,最後得出結果。每個因素的權重分配依據的是各個因素在項目商業計劃中的重要性。以下為創始人股權分配表範例,供大家參考。

在各個創始人之間的股權比例確定後,各個創始人依其持股比例履行出資義務。在認繳制下,股東可遲延履行出資義務。各個股東可簽訂協議約定,若有股東未按比例履行相應出資義務,其僅享有其實繳部分的表決權及分紅權。

且在創立之時,公司會通過整體稀釋的方式,預留10%-20%的期權池以便後續吸納優秀的人才。期權池應由領頭創始人代持。

問題二:在初創期,傳統投資者應占有公司多少股權比例?

在實踐中常見到,創始人內部股權比例確定後因沒有充足的初始資金,從而引入傳統投資者。但這些資金往往不是來源於天使投資人或機構投資者,而是傳統投資者。而且傳統投資者為進入項目,還會承諾其具備某些資源以供公司業務發展所需,由此導致傳統投資者與創始人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

筆者認為,錢在創業初期不是決定項目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團隊才是。因此在傳統投資者需給予創始人壹定的溢價。溢價的多少依據創始人的商業計劃書及創業團隊而定。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6號股權確認糾紛壹案判決表明,股東內部可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這為此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除此之外,債轉股的方式也可供選擇。但這種方式在中國較為少見,美國較常運用。

因此若創始人存在實物或技術出資,實物或技術評估後與創始人認繳的股權比例存在差額,差額為負的話,由實物出資的創始人補足差額或差額部分。差額為正的話,可參照傳統投資者的處理方式。

問題三:創業初期需要快速決策,若股權比例過於分散,如何解決?

在創業初期,存在團隊磨合,很多項目因為創始人之間存在意見分歧,錯過了好的發展機遇。因此投資人選擇項目時,希望創業團隊有個高效的決策機制。從法律角度上看,就是表決權歸於壹人。依據不同的情況可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

若創始人中存在未全情投入項目的人可采取股權代持,後續這個人退出時,程序也較為簡便;

若為傳統投資者可選擇表決權委托,並約定高額的違約金。因委托是可撤銷的,若沒有設定違約金,會存在較大的風險;

若創始團隊股權比較分散,可簽訂壹致行動人協議,約定當創始人意見產生分歧時,以帶頭創始人的意見為主。且如果引進投資人,在創始團隊股權不斷被稀釋的過程中,通過壹致行動人協議也可以穩固創始團隊的控制權;

若創始團隊中除了創始團隊外,有較多的員工持股,可搭建持股平臺持有目標公司股份,以防人員變動頻繁造成股權結構不穩。

P.S.:專業投資者投資目標公司時,為規範公司治理,會要求目標公司及其全部股東簽訂《股東合作協議》(或稱“合資經營協議”)。在早期融資中,協議會約定專業投資者對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項享有壹票否決權。在後期融資中,協議會約定董事會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專業投資者占有其中的壹個董事席位。有關公司的重大事項,都由董事會表決通過。通過設定這樣的條款規避公司之前存在的股權架構不穩的風險及保護投資人的權利。

問題四:各個創始人之間的貢獻與原先設定的股權比例不相適應,應如何調整?

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朝著既定的軌道前進。無論壹開始的股權分配設定的再詳盡,在實踐中總會有些不相適應的地方。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有的股東貢獻偏低,占其他股東的便宜。有的股東貢獻比原本預想的要高,出現心理失衡。

因此股權架構設計就需要有壹定的彈性空間。除了預留的期權池之外,還可預留10%-20%的內部激勵池。創始團隊內部在衡量每個創始人的作用之後,應針對各個創始人設計出具體的量化指標。因市場情況錯綜復雜,為此可設定不同時間階段的量化指標。每個階段依據各個創始人實現指標的程度,從內部激勵池中拿出壹部分的股權予以分配。

問題五:專業投資者進入前要求領頭創始人購買對公司無貢獻股東的股權,但往往代價過大,應如何規避?或聯合創始人中途欲退出,雙方無法談攏股權價格,陷入兩難境地,應如何調整。

在投融資界經常聽到的故事是,有的創始人中途撂挑子,但卻不放棄公司的股權,其他創始人又想繼續經營,陷入兩難境地。而專業投資者對目標公司盡調時,發現這種情況,會要求創始人購買該部分股權。而知曉這個消息之後無貢獻的股東往往會獅子大開口。相反有的創始人離開公司之後,願意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創始人,但雙方卻對該部分的股權的價值無法達成壹致,時間成本、溝通成本非常高。

因此,就需要設立相對明確的股權退出機制。其中需要考慮的兩個最重要的因素是工作年限和股權價格。因若中途退出,在退出之前,該創始人對公司有貢獻,退出之後,該創始人對公司沒有貢獻。基於此,出現了股權分期成熟的制度安排,網上流傳的真格基金的壹頁紙termsheet也有該項要求。期限壹般以四年或五年為期。

若公司整體存在虧損,其他創始人又想繼續經營,股權價格以公司凈資產為標準來進行確定。

若公司整體存在盈利,筆者認為應當對退出前後兩個階段的股權價格進行區分。後壹個階段的股權價格以股東對應出資部分的本金及年化利率6%-10%的標準確定。前壹個階段的股權價格結合工作年限、公司的盈利狀況及預計項目估值,在其對應投資額1.2倍至2.5倍的區間中確定。因為早期的專業投資者對公司的估值壹般在5倍至10倍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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