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想用原來的基金交易卡辦理基金業務,那麽需要辦理基金轉賬業務,需要重新開通基金交易卡。場外基金轉托管(以下簡稱“基金轉托管”)是指投資者在開放式基金場外市場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或在我行系統不同區域的自有基金交易賬戶之間進行基金份額的轉托管。資金劃轉托管包括四種方式:壹次劃轉托管、二次劃轉托管、資金漫遊、資金劃轉指定。
機構間資金劃轉托管的模式由註冊人的業務規則決定,機構間資金劃轉托管只能采用壹種模式或兩種模式。對於我行系統內不同地區之間的資金劃轉托管,根據註冊人是否支持多交易賬戶模式,可采用資金劃轉指定(不支持多交易賬戶模式,目前僅鄧忠公司)或二次劃轉托管和資金漫遊(支持多交易賬戶模式);客戶提出轉出地再托管需求時主要采用二次再托管,客戶提出轉入地再托管需求主要采用資金漫遊。
資金轉托管業務規定:
(1)辦理資金劃轉托管業務的基金為久期基金,基金狀態必須為“交易”。
(2)投資者申請壹次性轉托管或兩次轉托管時,在轉出地收取轉托管費。具體收費方式和費率標準由銀行與基金管理人協商確定,以相關公告為準。資金漫遊和向指定業務轉賬的收費標準由銀行制定。
(3)如果投資人辦理全額轉托管時有未確認的資金申請,轉托管申請失敗。對於二級轉托管業務,在轉出申請確認之前,投資人不能在轉入行提交轉入申請。
(4)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轉托管方式將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轉入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