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輔警因公殉職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2、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當供養親屬喪失其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訴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壹定比例每年調整壹次。
二、輔警因公殉職判定
1、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被殺害的,應認定為工傷犧牲。
2、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的被殺害的,可以認定工傷死亡或因公犧牲。
3、在上下班途中被殺害的,可以認定工傷死亡或因公犧牲。
不符合以上情形的,不能認定工傷死亡或因公犧牲。如在非工作場所和非工作時間內,因非工作原因被殺害的,不能認定工傷死亡,更不能認定因公犧牲。
三、輔警權力與義務
1、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維持大型公***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2、疏導交通,勸阻、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3、、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4、信息采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5、專業技術、後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6、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