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責,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壹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行業、企業和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要求,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改機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同時,《辦法》明確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的專屬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督促相關單位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同時,《辦法》細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13個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和發展改革、科技、工業、信息化等25個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保障消防工作經費投入,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者誌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同時,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規定了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責任。
措施是明確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或者失職的,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造成壹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