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出生日期,在2004年10月25號文件中有明確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第8號,其中第二條規定如下:
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采取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壹致時,以本人檔案首次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幹部檔案年齡自2006年6月10起不再變更。
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年齡以本人檔案中首次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而不是以身份證為準。
擴展數據:
2006年,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認真做好幹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第二條規定,幹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觀自然情況,個別幹部不得隨意更改。今後,幹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變更出生日期的,不再辦理。
公民因各種原因出生日期有誤的,需要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錯誤的原因、過程和原因,並提供下列能夠充分證明其真實性的證據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1.出生證明原件或能明確證明本人出生日期錯誤的出生和住院期間的原始病歷、檔案和記錄。
2.四戶口登記機關備案的變更登記表、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登記證、戶口遷移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原件。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網站-身份證年齡與檔案不符怎麽辦?
參考資料:
重慶市公安局-更改身份證年齡
參考資料:
南昌市關於人力資源—工人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事務部發布[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