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年譜》寫道:
“發現的《中日盟約》的日期是今天(即1965438+2005年2月5日),由孫中山先生和陳在中方簽字蓋章,由滿洲鐵道株式會社前董事信太郎和冢洋太郎、滿洲鐵道株式會社職員山田俊三郎在日方簽字蓋章。中文和日文壹式兩份。中國標準是中日盟約,日本標準是中日盟約。用毛筆書寫,蠟封後封口。
該條約的中文原文如下:
中日立左約,是因為要互相支持,維護東亞永遠的福祉。
第壹條由於中日兩國相互支持,兩國宜就東亞地區的重要外交事件相互通報。
第二條為便於中日雙方協同作戰,中國使用的海陸軍武器、彈藥和武器最好與日本使用的相同型號。
第三條中國海軍為前款相同目的使用外國士兵的,應當以日本士兵為主。
第四條為確保中日兩國的政治支持,中國政府和地方機構在聘用外國人時,應以日語為主。
第五條為促進中日兩國經濟協調發展,建議在中日兩國重要城市設立中日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第六條(目的)前款所稱中國同日開采鐵路和沿海航線,如需外資或合作,可先與日本協商,日本無力協商時,可與其他國家協商。
第七條日本必須向中國提供必要的政治援助,以改善其缺點,使其盡快成功。
第八條日本必須幫助中國改善內政,整頓國家,健全軍備建設。
第九條日本應支持中國修改《關稅獨立條約》和廢除領事裁判權的努力。
第十條未經本公約指定的兩個國家或兩個國家的外交當局同意,不得與其他國家締結屬於上述各款範圍內的協定。
第十壹條本公約自簽字之日起十年有效,並可根據兩國的意願予以延長。
民國四年二月五日。
大正四年二月五日訂於東京。
孫文印刷
陳音
鐘權信太郎尹
山田純壹郎
簽署這份盟約的日本主要代表伸太郎(1874—1919),是佐賀本地人,實業家。1890後在三井株式會社工作。1906-1914擔任滿鐵局長。他與王先生、陳、戴等革命家關系密切,並支持山田俊三郎等人參加革命活動。他對日俄戰爭時期時任東鄉元帥參謀長的秋山信二將軍和外務省政治局長張躁說:“如果孫文有什麽計劃,必須給予援助。”第壹步是支持革命派劉大同、蔣介石、陳在東北的活動。他們付給山田俊三郎幾萬元,讓他“去上海做準備”,又轉了30多萬給山田先生。(山田俊三郎《支那革命與我》,日本協和第248-249期出版)
上述公約在今年3月出版的《國家評論》中公布。但當時外界似乎也有所耳聞。胡林、熊克武、程潛、李根源等。,發表於2005年2月5日《上海正義》雜誌(1915),給報社寫了壹封信,其中壹封表明他們停止革命,贊同他們的對外政治觀點,另壹封則隱晦地指責他們:“然而天道用異虐招狼拒虎,不可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