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疾病(意外)住院醫療保險救助
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在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實際支付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費用,已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兜底保障等取得醫療費用補償後的自費部分,保險公司需要給付防貧保險救助金為:參保對象中除建檔卡貧困人口以外的人員,起付險是12499元/人·年,按70%的給付比例,年度累計給付21000元/人。
2、因自然災害住房損失救助
因火災、爆炸、自然災害(包括雷擊、臺風、暴風、暴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淩、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所導致農村居民常住的生
活住房(即房屋中以居住為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不含臨時儲物用房、養殖用房、烤房等附屬設施)部分損失、倒塌或判定全損,保險公司需要給付防貧保險救助金為:
(1)部分損失:10000元/戶·次,給付70%,年度累計給付21000元/戶
(2)倒塌或判定全損:10000元/戶·次,給付70%,年度累計給付50000元/戶
3、因意外傷害死亡保險救助
如果有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意外傷害,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在48小時內撥打報案電話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1)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救助金責任。
(2)因遭受意外傷害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死亡的,保險公司需要給付防貧保險救助金,0-16周歲,給付20000元/人;16-65周歲,給付30000元/人。
二、防貧保險的參保對象:
防貧保險針對的是未建檔立卡但處於貧困邊緣的非貧困戶和已建檔立卡但收入不高不穩的脫貧戶。主要就是對因病、因災、因學等因素導致驟貧和返貧鄉親進行經濟補償的保險產品。
防貧保險和壹般的商業保險不同,防貧保保障對象是轄區內的全體居民。通過政府大數據對臨貧易貧人口進行監測,通過入戶調查,篩選出符合防貧保保障標準的人群,然後按照脫貧所需額度進行賠償。
三、防貧保險的賠付對象:
(1)疾病(意外)住院醫療保險賠付對象:參保對象中除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外的人員。
(2)自然災害住房損失、意外事故死亡保險賠付對象:所有參保對象。
四、防貧保險的最高給付:
防貧保險最高可賠30萬元。防貧保險是財政部門與保險公司合作推出的保險,主要保障低收入群體因病、因學、因災致貧或返貧。
防貧保險並非每個地區都有的,以海南省為例,農民每人繳納2元保費,省市政府承擔9元保費,即可獲得因病、因災、因意外引起的最高人身30萬元、財產10.8萬元的補償。
低保戶住院報銷額度,最高可補助20000元,但必須持有低保證,並帶上低保證去申請,值得註意的是,低保戶沒有最低限額。對於低保、低收入群體,擬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也就是說,先按照各自參加的醫保險種進行報銷,余下部分可申請醫療救助,即再報銷60%。據了解,這部分人群多數參加的是“壹老”或無業居民醫保,住院報銷原額度均為60%樣,這部分人員將可報銷84%。如此壹來,低保戶住院總的報銷比例便可達到80%以上。此外,3種情況的門診費用可按住院費計算: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包括肝腎聯合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觀並入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診搶救留觀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