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明股實債基本概念
1、明股實債是壹種創新型的投資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為“表面是股權投資,實質上是債權投資。”
2、其與傳統的純粹股權投資或債券投資的區別在於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形式上是以股權的方式投資於被投資企業,但本質上卻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
3、明股實債的投資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廣泛運用於房地產投資領域。
二、明股實債操作模式
針對我公司為國有全資公司的特性,如有意向接受明股實債投資的話,其具體操作模式大致為:
1、首先,公司與交投公司層面要研究接受該產品是否會對我公司日常經營運作產生影響;
2、其次,要得到國資委的許可,並確保股權結構變化後,不影響交投公司對我公司銀行授信的擔保;
3、最後,建行、交投公司與交工集團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投資三、明股實債的優勢
1、既可以解決公司的資金問題,同時在解決資金的同時又可以優化公司報表的資產負債率指標。
2、明股實債產品有較長的融資期限,壹般為3-5年,可以解決公司的中長期資金需求,相比流動資金貸款需要逐年轉貸、轉貸資金壓力較大,明股實債產品也具有較大的優勢。
3、明股實債產品不占用公司的授信額度,壹般情況下也不會影響公司的銀行借款等經營融資。
四、明股實債產品存在的問題
1、融資企業的股權架構將產生變化,針對我公司為國有全資公司的特性,勢必需要得到市國資委的許可,審批流程較為麻煩,特別是涉及到股權架構變化,審批前的溝通工作比較重要。
2、融資成本高於銀行借款融資方式,融資成本稅前列支也存在著政策上的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41號公告,將符合條件的明股實債投資稱之為混合型投資,其成本允許稅前列支,但必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才能適用混合型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則:
(1)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按投資合同約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2)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投資期滿,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不擁有所有權;
(4)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顯而易見,如若我公司為優化資產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而接受了明股實債產 品,該產品到期後,肯定由交投公司向建行贖回投資。因此不符合第2個條件,融資成本不能稅前列支,又將大大提高資金的實際使用成本。
3、在優化資產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的同時,又將影響公司的盈利能力指標,如降低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公司作為交投公司的融資平臺之壹,融入明股實債產品資金後轉交投公司使用,即使資金成本最終均由交投公司承擔的話,但是因為公司凈資產規模擴大,而凈利潤維持不變,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均將進壹步降低。
4、明股實債產品也僅僅是解決了交投公司3-5年內的部分資金壓力,產品到期後,仍需交投公司進行股權回購,加重了交投公司未來資金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