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行政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主要有兩類。壹種是行政主管只是壹個身份標記,在管理行政事務的同時,仍然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
另壹種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但所從事的具體工作仍與吸收存款密切相關,如招聘人員、租用場地、策劃宣傳等。可見,這類人員只要不是純粹的行政輔助事務,都可以納入起訴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擴展數據:
2065438+2004年6月,被告人李偉、聶輝、王某(在逃)以李偉為法定代表人,聶輝為公司股東,共同出資成立了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唯壹加盟店衡水毛亨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被告人李紅擔任業務經理。
公司成立後,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違反青島富源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規則,以河北九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金短缺為名,以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公開吸收資金。
2065438+2006年3月,李偉、聶輝* * *向55名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1181000元,導致無法向社會公眾償還本金人民幣5072536.5元。李紅在職期間,他和兼職業務員* * *
棗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偉、聶輝、李紅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偉也犯合同詐騙罪,應數罪並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李偉、聶輝起主要作用,李紅為從犯。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李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並以合同詐騙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
被告人聶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